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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一、项目编号: JXZY2021-G1101
二、项目名称: 新建区城区老旧交通护栏更换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 常州量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孙家村委8号
被投诉人: 江西中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南昌市新建区工业大道528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中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南昌市新建区市政管理所委托,对新建区城区老旧交通护栏更换项目(项目编号:JXZY2021-G1101)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1年11月5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1年11月26日开展。投诉人于2021年12月20日对采购结果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12月25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2月31日通过快递投诉书向本局提起投诉,经修改补正后,本局于2022年1月5日正式受理。2022年1月21日再次通知被投诉人补充证明材料。本局经依法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本投诉案。
投诉事项1:采购人及招标代理公司所称的废标理由与事实完全不符,我司已提供证据进行证明,贵办应依法对相关事实真相进行彻底调查,追究采购人及招标代理公司违法废标的行政责任。
投诉事项2:争议项目重新招标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要件,性质恶劣。在争议事项未有解决方案之前,贵办应立即撤销重新招标的行政行为并停止争议项目的重新采购事宜。
投诉事项3:本次项目招标中,采购人及招标代理公司不仅存在以子虚乌有的废标理由限制、排斥中标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还存在与内定供应商恶意串通、提前泄露标底、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串标等刑事违法行为,贵办应依法调查并严惩。
投诉请求:1.对采购人及招标公司的违法废标行为进行彻底调查,对废标理由及废标程序进行实质审查,依法追究采购人及招标代理公司违法废标的行政责任。2.在争议事项未有解决方案前,立即撤销重新招标的行政行为并停止争议项目的重新采购事宜。3.查处本次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及招标代理公司与内定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提前泄露标底、串标、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
被投诉人称:1.评标专家没有说检测报告是虚假的,也没有认定此检测报告存在造假嫌疑而废标。期间,浙江路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因没有提供完整的审计报告被评审专家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提出质疑,继而提起投诉,要求重新组织本项目评审,重新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考虑本项目重新招标是最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决定。2.浙江路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因没有提供完整的审计报告被评审专家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提起投诉,要求重新评审六家投标文件(含浙江路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比较有争议,为达到本项目公平公正公开的目的,所以本项目组织重新招标。3.2021年11月26日14:40左右我司、业主和六家投标供应商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在大屏上公布了六家投标供应商各家的报价,报价公布以后同行业的供应商基本上可以算出各家的得分和排名,评审专家直到晚间18:30左右正式公布最终评审结果,供应商打电话给其他投标供应商谈价格、买标是供应商个人的行为,所谓的串标行为绝不可能。另外,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是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招标的护栏项目中下载的,在开标前也没有收到任何一家投标供应商对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的质疑。目前招标活动还没有结束,护栏也没有先安装,投诉人不可乱听投标供应商的说法,以至买标的目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
经调查,针对投诉事项1、2:本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小组于2021年11月26日对本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投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且被投诉人于2021年12月6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结果公告,2021年12月14日被投诉人组织了原评审小组对该项目进行复评,复评结论为:“1、关于江西鑫联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质疑中标单位常州量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答复;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当时评审中就发现其提供的检测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提供的同类型的检测报告不同,存在造假嫌疑。但是专家无法现场打假,所以当时未做虚假材料处理。另外复议中发现其实施方案需13天生产日期与本招标交付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7天内完成安装并通过验收不符。鉴于第一中标人常州量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被质疑,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议本项目组织重新招标。”被投诉人于2021年12月15日于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江西中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新建区城区老旧交通护栏更换项目【招标编号:JXZY2021-G1101】电子化公开招标废标公告》,废标理由为:“鉴于第一中标人常州量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被质疑,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议本项目组织重新招标。”
针对投诉事项1提到的重新组织评审的程序及结论,被投诉人答复称启动复评的原因是:“浙江路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因没有提供完整的审计报告被评审专家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提出质疑,继而提起投诉,要求重新组织本项目评审,重新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之规定,在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重新组织评审修改评标结果应当满足前述法定情形,而被投诉人答复的启动复评程序的理由及修改评审结果的理由并不符合前述法定情形。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的规定。
针对被投诉人的废标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首先,其他供应商江西鑫联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质疑中标人提交的投标资料可能存在造假情形,但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及被投诉人至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投诉人的投标资料确实存在造假情形,也即供应商江西鑫联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质疑并不成立;其次,即使供应商的质疑成立,本次共六家单位投标,除去复议报告中认定不符合条件的投诉人和浙江路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还有四家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在没有证据证明不可以从剩余四家合格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情况下,应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而非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故被投诉人发布废标公告,拟对本采购项目重新招标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人的《质疑函》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函》中均未涉及投诉事项3所称的“本项目存在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与内定供应商恶意串通、提前泄露标底、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串标等刑事违法行为”,即投诉事项3超过已质疑事项范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二)处理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鉴于被投诉人已重新组织评审,该行为无法撤回或改正,决定对被投诉人处以罚款5000元。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之规定,被投诉人废标理由不成立,废标行为无效,责令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
2022年2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