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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龙财购投诉〔2022〕5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ZDX2021-LN-G001
二、项目名称:龙南市应急救灾物资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朴兴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省柳州市鹧鸪江路9号柳州中储物贸基地1号楼3-9
被投诉人1:赣州东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龙南市经济开发区金水大道537号
四、基本情况
赣州东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龙南市应急管理局的委托,对龙南市应急救灾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DX2021-LN-G001)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1年12月15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2022年1月6日15:00开标,中标结果公告于2022年1月7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投诉人于2021年12月25日向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1月4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以邮寄的方式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经审查,其投诉书内容需进行补正,2022年1月17日本机关以邮寄的方式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并于2022年1月30日收到投诉人的补正资料。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广西朴兴贸易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27页:评标标准、技术分:二、配送及实施方案(20分)投标人配送及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项目理解、储存、码放、防护方案、组织机构项目执行保障措施等。对项目理解清晰准确,储存、码放、防护方案详细合理、有针对性,组织机构健全,项目执行保障措施清晰合理,对本方案资料齐全完善具有针对性的得20分;对项目理解清晰准确,储存、码放、防护方案较详细合理,组织机构相对健全,项目执行保障措施完整,方案资料齐全完善,保证项目正常实施的得10分;其余的得5分;未提供者不得分。文件中并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到区间,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就不能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将导致评审工作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影响评审的质量,无法保证评审的客观和公正。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27页:评标标准、技术分:三、质量保证方案(15分)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包括质量问题更换、产品质量保障措施等,质量问题更换及时,质量保证措施切实可行、全面合理的得15分;质量保证方案较详细、较合理的得10分;方案整体表述一般的得5分;未提供者不得分。文件中并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到区间,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就不能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将导致评审工作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影响评审的质量,无法保证评审的客观和公正。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28页:评标标准、商务分:一、售后服务方案(15分)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售后服务服务措施、售后响应时间、售后服务承诺、服务体系、技术支持保障措施等内容,免费提供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定期回访、保修期更优及保修期满后维修零配件优惠、响应时间短、快捷、迅速等优惠条件,售后服务方案编写详尽、合理、逻辑清晰、可行性程度高的得15分;售后服务方案编写一般、基本合理、逻辑较清晰、可行性程度一般的得10分;售后服务方案编写简单、基本合理、逻辑较差、可行性程度相对较差的得5分;未提供者不得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方案并加盖公章)。文件中并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到区间,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就不能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将导致评审工作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影响评审的质量,无法保证评审的客观和公正。
被投诉人1称(赣州东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就投诉事项1、2、3作出说明:采购项目需求中已明确本项目采购明细、数量及技术参数要求等,在保证货物质量的前提下,采购人更注重的是后续售后服务等能否跟上,故把配送及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作为本项目的评审因素,符合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与本项目,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本项目为应急救灾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配送及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均与本项目息息相关,体现各投标人后期实施本项目的服务水平等因素,配送及实施方案中已详细列明并细化相关内容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优势进行拓展并细化,招标文件中方案已量化到不同分值,评标委员会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二、三的问题。经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中配送及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标标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二、三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评审报告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认定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采购活动自发布之日起恢复。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龙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南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