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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龙财购投诉〔2022〕4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ZDX2021-LN-G001
二、项目名称:龙南市应急救灾物资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锋秀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团结东路169号澄湖国际广场1栋二单元604室
被投诉人1:赣州东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龙南市经济开发区金水大道537号
被投诉人2:龙南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龙南市行政中心七楼
四、基本情况
赣州东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龙南市应急管理局的委托,对龙南市应急救灾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DX2021-LN-G001)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1年12月15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2022年1月6日15:00开标,中标结果公告于2022年1月7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投诉人于2021年12月30日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1月5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以邮寄方式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江西锋秀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27页至28页的技术分和商务分评标加分项全部为主观分,而且分值超高,主观方案的评审细则还没有明确判断的量化标准,分值设置不能与评审因素的指标相对应,不符合法律保障政府采购评审公平公正的要求,违反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33页至47页的技术规格及要求对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以上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原件及相对应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费用发票原件或有效的防伪查询方式进行佐证(包括应急发电机和生命探测仪略有不同的表述),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被投诉人1称(赣州东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需求中已明确本项目采购明细、数量及技术参数要求等,在保证货物质量的前提下,采购人更注重的是后续售后服务等能否跟上,故把配送及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作为本项目的评审因素,符合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与本项目,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目为应急救灾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配送及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均与本项目息息相关,体现各投标人后期实施本项目的服务水平等因素,配送及实施方案中已详细列明并细化相关内容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优势进行拓展并细化,招标文件中方案已量化到不同分值,评标委员会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
检测报告有效的防伪查询方式(贵单位可以是有效的电话查询,官网查询,二维码查询等等),只要是可以查询到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是真实有效的即可。我公司认为检测报告有效的防伪查询方式是任何一家检测机构都可以提供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19〕194号)具体详见查询网址http://www.eshian.com/laws/45190.html,文件要求: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上传本机构2016-2018年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编号,并于2019年起,每季度后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季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编号,市场监督总局将据此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编号有效性的网上查询平台,多种查询方式均体现。针对贵单位提出的应急发电机和生命探测仪略有不同的表述,发电机的技术参数需经采购人确定且只是对发电机的基本描述,工频汽油发电机执行国家标准,且发电机属于本项目重要的应急救灾物资,故所有潜在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满足或优于本项目技术规格要求及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生命探测仪要求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号条款符合以上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原件及相对应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费用发票原件或有效的防伪查询方式进行佐证。带★号条款是对生命探测仪的最低要求且必须满足的技术要求,各潜在供应商可在此基础上提供满足或更优于此条款的检测报告。
被投诉人2称(龙南市应急管理局):
一是本项目招标文件三、采购项目需求经我局(采购人)确认并经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通过,招标文件中已明确采购明细、数量及详细技术参数要求等,评标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规定。二是(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本项目为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的价格分值为35%,符合综合评分的标准。三是本项目为应急救灾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配送及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与本项目息息相关,均能体现各投标人实施本项目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因素,各方案中已详细列明并细化相关内容但不仅限于上述内容,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优势进行拓展并细化。四是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已量化到不同分值,1、价格分35分;2、技术分50分(其中投标货物与招标要求的符合性15分,配送及实施方案20分,质量保证方案15分);3、商务分15分(售后服务方案)。配送及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各分值中,根据方案的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以及资料齐全完善等,又分了四档分值。评标委员会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五是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均参考了《抚州市应急管理局棉被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RC-2021-GK-022)、《莲花县救灾救援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1F000449480)、《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项目编号:中诚-YZ2020-003)、《桂林市公安局辅警服装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1-C1-990962-GXJB)、《兴安县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储备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0-G1-250069-GXCX)、《辅警服装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1-C1-990887-KLZB)等项目的评分标准。
本项目为应急救灾物资,对质量要求严格,而检测报告为本项目质量证明的相关佐证材料,是确保产品质量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每个产品的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都可以将本单位生产或销售的产品送交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和收取费用。检测报告一般都有联系电话、二维码等信息,便于查询。检测报告有效的防伪查询方式可以是有效的电话查询、二维码查询、官网查询等,并未不认可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但没有防伪查询方式的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更不存在强烈的排斥竞争的效果及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一)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经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中配送及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标标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经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2018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19〕194号),市场监管总局将据此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编号有效性的网上查询平台。此外,查询方式还可以是有效的电话查询、官网查询以及二维码查询等。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及要求对提供的检测报告原件及相对应的检测费用发票原件或有效的防伪查询方式进行佐证,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评审报告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认定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采购活动自发布之日起恢复。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龙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南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