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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龙财购投诉〔2022〕3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ZDX2021-LN-G001
二、项目名称:龙南市应急救灾物资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哈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卿路229号朝阳时代广场1#楼411室
被投诉人1:龙南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龙南市行政中心七楼
被投诉人2:赣州东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龙南市经济开发区金水大道537号
相关供应商:湖南省天华亿翔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船湾镇星桥村上湾组14号
四、基本情况
赣州东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龙南市应急管理局的委托,对龙南市应急救灾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DX2021-LN-G001)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1年12月15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2022年1月6日15:00开标,中标结果公告于2022年1月7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投诉人于2021年12月3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1月4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以邮寄方式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江西哈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配送及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未细化。(详见招标文件P27-P28)。
被投诉人1称(龙南市应急管理局):
采购项目需求中已明确本项目采购明细、数量及技术参数要求等,在保证货物质量的前提下,采购人更注重的是后续售后服务等能否跟上,故把配送及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作为本项目的评审因素,符合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与本项目,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本项目为应急救灾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配送及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均与本项目息息相关,体现各投标人后期实施本项目的服务水平等因素,配送及实施方案中已详细列明并细化相关内容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优势进行拓展并细化,招标文件中方案已量化到不同分值,评标委员会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
被投诉人2称(赣州东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首先本项目招标文件三、采购项目需求已明确采购明细、数量及详细技术参数要求等,在保证货物质量的前提下,采购人更注重的是后续售后服务等能否跟上,故把配送及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作为本项目的评审因素,符合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与本项目。
其次本项目为应急救灾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配送及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与本项目息息相关,体现各投标人实施本项目的服务水平等因素,已详细列明并细化相关内容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优势进行拓展并细化,招标文件中方案已量化到不同分值,评标委员会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
招标文件均参考了《抚州市应急管理局棉被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RC-2021-GK-022)、《莲花县救灾救援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1F000449480)、《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项目编号:中诚-YZ2020-003)、《桂林市公安局辅警服装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1-C1-990962-GXJB)、《兴安县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储备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0-G1-250069-GXCX)、《辅警服装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1-C1-990887-KLZB)等项目的评分标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经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中配送及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标标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评审报告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认定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采购活动自发布之日起恢复。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龙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南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