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2-02-23]
一、项目编号:HHZX21-152-A
二、项目名称:赣南医学院采购2021年零星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谷瑞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300号水榭尚都12栋2单元706室
被投诉人1: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高尔夫花园公共配套中心9#写字楼304-306室
被投诉人2:赣南医学院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医学院黄金校区
相关当事人:江西庭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池溪乡池溪大道22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受赣南医学院的委托代理2021年零星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HZX21-152-A)的采购,该项目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公告于2021年12月17日发布,于2021年12月28日开展评审活动,成交公告于2021年12月29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江西庭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技术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并且提供了伪造的技术参数确认函佐证。
事实依据:我司于2022年1月6日与产品5、照度计(制造商:苏州宏瑞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包括照度计型号:LX-101OBS型设备一台作为江西庭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不符的证据。(附件与苏州宏瑞净化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苏州宏瑞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设备代理协议书、技术参数确认函、设备合格证书、设备使用说明书)。
产品6风速计型号:WS-40型 检测精度:≤5% 反应时间≤3S(佐证材料请查看附件文件)
产品7噪音计型号:TES-1357 准确度: ±1.5dB (在参 考音压94dB@1KHz), (佐证材料请查看附件文件)
产品11二氧化碳分析仪 型号PGD3-C-C02 精度≤3%(F.S),(佐证材料请查看附件文件)。
被投诉人1称:2022年1月4日江西庭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提交证明材料(各产品制造商的技术参数确认函),证明其能够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我公司根据江西庭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递交的证明材料,认为江西庭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
江西谷瑞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及投诉书中所提供的佐证材料均为网页截图,但产品网页往往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数据滞后性严重,并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情况,缺乏事实依据。但我公司还是本着严瑾的工作态度,让被质疑人“江西庭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了证明材料,并给予了回复。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为回复
相关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的问题,主要是相关当事人江西庭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照度计:型号LX-101OBS”、“风速计:型号WS-40”、“噪音计:型号TES-1357”、“二氧化碳分析仪:型号PGD3-C-C02 ”不满足询价通知书的技术参数要求。
关于“照度计:型号LX-101OBS”不满足询价通知书技术参数要求的事项。经查,询价通知书中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了“照度计—X100档位范围50000~500000Lux”,投诉人提供的相关当事人所投产品“照度计:型号LX-101OBS”制造商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载明最大测量值为100000Lux,投诉人据此认定相关当事人所投产品“照度计:型号LX-101OBS”不满足询价通知书技术参数要求。针对“LX-101OBS型数字照度计最大测量值100000Lux是否满足询价通知书技术参数要求‘X100档位范围50000~500000Lux’”的问题,本机关查明,相关当事人已提供产品制造商的技术参数证明材料,同时在代理机构及采购人的补充答复材料中载明:“根据采购人市场前期调研发现,各厂家生产的照度计X100档位技术参数范围很不统一,结合学校教学实际需求,并避免参数倾向性问题,设置照度计‘X100档位范围 50000~500000Lux’的技术参数要求,只要在区间范围内的产品都属于满足询价通知书技术参数要求,不要求达到最大值。”。据此,相关当事人提供的“照度计:型号LX-101OBS”符合询价通知书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风速计:型号WS-40”、“噪音计:型号TES-1357”、“二氧化碳分析仪:型号PGD3-C-C02 ”不满足询价通知书技术参数要求的事项。经查,相关当事人江西庭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投诉人质疑环节已向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提交了各产品制造商的技术参数证明材料,证明其所投产品符合询价通知书的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仅提供产品网页作为佐证材料,不足以证明所投诉事项。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询价通知书及相关答复材料、证明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