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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一、项目编号:JXGZ2021-07-0921-1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交通运输厅采购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吉祥世家服装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风区园山街道保安社区龙岗大道(横岗段)6283号三栋厂房201
被投诉人1: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庐山南大道348号南昌市农业科学院大楼十楼
被投诉人2: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片区卧龙路1号
相关当事人:际华三五一三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3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的委托代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项目(项目编号:JXGZ2021-07-0921-1)的采购,该项目采购公告于2021年11月4日发布,于2021年11月29日开展评审活动,中标公告于2021年12月1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我公司参加了2021年11月29日被投诉人组织的“江西省交通运输厅采购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项目(招标编号: JXGZ2021-07-0921-1)”第二次电子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我公司认为该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业主及投标人相关权益,对此,我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交了质疑函,质疑第一中标人“际华三五一三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名函中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我司已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点,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责。对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答复我公司有以下几方面不能接受,特向贵厅投诉:
事实依据: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的回复内容。
理由:对于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回复函中对质疑事项1、2条的回复“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 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际华三五一三实业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为小型企业。我们无权要求被质疑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对以上回复不认可理由如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其一,我司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已于质疑函中提供充分文件证明际华三五一三实业有限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其二,我司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际华三五一三实业有限公司在其“中小企业声名函第一条从业人员287人”为谋取中标而人数造假,其2020年报已明确公示员工社保交纳人数超过500人。其三,际华三五一三实业有限公司在其声明函中称无大企业控股现象,但国家信用公示系统中已明确显示其大股东为上市集团大企业,进一步证明其为谋取中标做出虚假承诺的情况。综上所述,际华三五一三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
被投诉人1称:我公司受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对江西省交通运输厅采购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项目(采购编号: JXGZ2021-07-0921-1)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该项目采购活动于2021年11月29日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际华三五一三实业有限公司为预中标人,我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于2021年12月1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在2021年12月8日我公司收到深圳市吉祥世家服装有限公司针对该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其中深圳市吉祥世家服装有限公司,质疑预中标人际华三五一三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虚假声明及售后服务网点提供虚假地址。
在收到质疑之后,我公司要求际华三五一三实业有限公司对其被质疑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提供了小微企业名录截图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澄清函,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内有服务网点或者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内设立服务网点,评审依据是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即可,评标委员会认定被质疑人的投标文件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为回复
相关当事人:
1.关于深圳市吉祥世家服装有限公司质疑的事项一、二:我公司确系小型企业,从业人数得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定和证明。
2.关于深圳市吉祥世家服装有限公司质疑的事项三:我公司的股东是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非大型企业。为此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也向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澄清函。
3.关于深圳市吉祥世家服装有限公司质疑的事项四:因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投标单位在江西省具有办事处和分公司,故我公司不需提供证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的问题,主要是预中标供应商际华三五一三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小型企业声明函。经查,西安市碑林区经济贸易局是预中标供应商际华三五一三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机关向其发函核实,复函载明:“经我局核实注册于西安市碑林区的际华三五一三实业有限公司从业人数为287人,属于小型企业。该单位在江西省交通运输厅采购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实!”。
其次,际华三五一三实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机关向其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核实,复函载明:“认定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相关规定,2020年度为小型企业。”。
综上,本项目际华三五一三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评审报告及相关答复材料和核实函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