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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9]
关于对万安县餐厨垃圾处理中心特许经营BOT(赣中盛政采字WA[2021]20)采购项目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1]20号
二、项目名称:万安县餐厨垃圾处理中心特许经营BOT项目
三、投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企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委托人:郑洪钢 联系电话:1517068****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38号(玖隆财茂花园)17号B幢1-2003号
被投诉人1:万安县城市管理局
被投诉人2:江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万安县餐厨垃圾处理中心特许经营BOT项目(赣中盛政采WA[2021]20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局采购办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专家人数不足
事实依据:根据吉安政府采购网结果公示,本项目的代理服务收费金额为174908元,评审专家人数为5人,但根据代理服务费可推算出本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
投诉事项2:根据现场我司开标人员描述,该项目十点正式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十点半现场资格审查阶段结束。十一点十分代理就已通知所有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十一点五十五左右宣布中标公司,开标结束。
事实依据:一是根据现场情况来看,有五家公司参与了该项目投标,该项目为竞争性评审办法中均是方案分,且方案量化的很细致。我公司的标书1265页纸,总字数为:365786,其中还包含了许多方案中所用到的图片注释等,在不说别的公司的情况下,光我公司的标书,一个专家要在如此细致量化的评审情况下去对我公司进行打分,一个小时肯定是远远不够的,就算这个专家神通广大,一个小时就对我公司的方案打完了分数,那其他专家呢?其他公司呢?据此,我严重怀疑该批专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且没有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工作。二是专家到的如此之快,严重怀疑代理机构及业主没有按照下列法律法规抽取专家: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实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二)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本项目磋商小组人数为五人,符合规定。
投诉事项2:本项目各环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
五、处理依据及决定:
(一)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
2021年7月25日本机关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事项进行复核,复核意见为:
投诉事项1:专家抽取是由县政府采购办监督,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抽取,不是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不成立。评审过程是根据招标文件评审办法之规定进行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违规操作。经复议:评分正确,计算无误,维持原评审结果。
(二)专家论证意见
投诉事项1:该招标项目采取的是竞争性磋商方式,应当适用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因此我们认为此投诉适应法律依据不符,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人出于主观判断,认为专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没有提供相应佐证证据。因此我们认为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本机关认定
投诉事项1:本项目根据万府办抄字[2021]659号要求,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专家抽取人数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要求。同意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
(1)经调查,本项目的评审专家是采购人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专家监控室”内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的专家。抽取专家符合规定,不存在违规操作。
(2)经原评标委员会复议:评分正确,计算无误,维持原评审结果。
同意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六: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