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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9]
一、项目编号:JXBC-GC20221007-1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江西省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二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北京依科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6号5层518室
被投诉人1: 江西博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绿地南昌国宾办公2幢5楼
被投诉人2: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东二路
相关当事人: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88号3幢1101室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委托江西博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江西省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二包)(项目编号:JXBC-GC20221007-1),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10月11日发布,2022年11月3日开展评审活动,2022年11月4日发布采购成交公告。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一)被投诉人1没有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请求江西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按照招标文件货物名称为“数据传输与报送设备”的货物,按照其技术参数确为计算机类别产品。而计算机类别产品为政府采购明令采购的强制节能产品。
请求江西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判定招标文件“数据传输与报送设备”该货物是否属于计算机类别产品,是否要执行政府采购明令采购的强制节能产品范围。我方提供的所谓的“数据传输与报送设备”是戴尔公司的强制节能产品,并具有认证机构名录中开具的节能产品证书,符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通知中《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8380)标准。既然投诉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且满足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要求,为什么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而要“定制”,“定制”符合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吗?投诉人认为强制就是必须要采购。
被投诉人1称:
一、答复1:2022年11月08日17:01,质疑函材料由快递签收;2022年11月09日,材料派送至我司,同日转发给采购人。经采购人确认,2021年11月17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我司向投诉人发送质疑回复函,同时原件交邮至顺丰,并告知投诉人注意查收,投诉人回复收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内容,我司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进行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投标人,程序符合要求,合理、合法。
二、答复2:数据传输与报送设备参数要求:“1.CPU物理四核,单核≥1.8GHZ,缓存≥8M;2.内存≥16G;3硬盘或者SSD固态盘≥512G;4.显示器≥13.3英寸全高清屏;5.高清摄像头≥720P。”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划分,其采购品目为A02010499其他终端设备,而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为:“★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A02010107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终端设备是指经由通信设施向计算机输入程序和数据或接收计算机输出处理结果的设备。根据《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8380)所指的“★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A02010107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其技术参数要求优于本项目参数要求,故提供投诉人所指的“戴尔”计算机优于本项目性能。本项目“数据传输与报送设备”不能认定其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畴,无需要提供该产品的节能认证证书。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为回复。
相关当事人1称:
一:针对投诉1 被投诉人江西博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回复:我公司不是很清楚。
二、针对投诉2内容中“数据传输与报送设备”是否应当强制节能的回复:
我公司认为“数据传输与报送设备”非强制节能设备,并且我公司所投产品满足招标要求。理由如下:
1.本项目“数据传输与报送设备”采购品目为其它终端设备,此类别不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也并未明确要求是计算机,故无需提供强制节能证书,所以投标人所投诉的内容不成立。
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数据传输与报送设备”是计算机,并不代表所有投标人都认为“数据传输与报送设备”是计算机,投诉人不能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所有投标人,投诉人所投诉的内容只是猜测,属于主观臆断并没有事实依据,所以投标人所投诉的内容不成立。
3.“数据传输与报送设备”是我公司自主研发,我公司有相关资质,有能力进行定制开发,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研发并且生产,投诉人所罗列的证据都是猜测,并没有事实依据,所以投标人所投诉的内容不成立。
4.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需求响应/偏离表已经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参数做出了完全相应,评审委员会已经认定我公司投标响应有效,所以投标人所投诉的内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一)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主要是被投诉人1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内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的问题。经查:2022年11月08日邮寄的质疑函材料显示签收,被投诉人1于2021年11月17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投诉人发送了质疑回复函,并告知投诉人注意查收,投诉人回复收到;同时质疑回复函原件由快递寄出。被投诉人1已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进行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送达质疑人,程序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应当在收到后7个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主要招标文件货物名称为“数据传输与报送设备”的货物,按照其技术参数确为计算机类别产品,应为强制节能产品的问题。经查,本项目为农作物病虫田间监测项目,采购需求的核心产品为“智能虫情测报系统”、“农林生态远程实时监测系统”,采购的数据传输与报送设备为终端传输系统设备,含有与计算机相同的部分技术参数要求,并非计算机强制节能产品。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采购人依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