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1-10-28]
赣蓉财购诉字〔2021〕1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HC2021-RJXQ-G005
二、项目名称:赣州市第十三中学(赣南师范大学附属蓉江中学)游泳馆泳池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31-1号3楼
被投诉人1:赣州蓉江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蓉江新区创业路6号
被投诉人2: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号中创国际城1号楼802-803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赣州蓉江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赣州市第十三中学(赣南师范大学附属蓉江中学)游泳馆泳池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HC2021-RJXQ-G005)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该项目于2021年9月8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对中标单位中标价415万元的投诉。
事实依据1:本次投标单位共计六家,其中2家为269万元和278万元,这两家的投标报价与中标价415万相差146万元。我们投诉,为什么要让革命老区的江西赣州人民在教育投资上多花146万元?投标报价的269万元和278万元的投标设备与中标价415万元的投标设备有实质上差别吗?为什么要选择技术参数、质量无差别的高价?我方投标269万元的设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为什么不中标。
事实依据2:415万元中标是因为评标办法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未依法执行最低评标价法。(我方在2021年8月16日质疑函中提出,未被采纳。)现在我们对中标结果投诉:为什么不执行本次招标文件第31页第42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条款和规定?招标文件里明确规定按上述法律执行,但实质上未执行。
事实依据3:中标结果是因为本次招标评分标准存在歧视性和违法性所致。招标文件第26页、27页评分办法的技术分中的第3、4、5、6、7、8、9项的得分项完全指向唯一独有的中标单位,更为甚者把不属于机电安装范畴的装饰部分的泳池贴瓷砖内容塞进业绩内容要求之中,导致中标单位得分,其他机电设备安装的投标单位因没有贴瓷砖内容的业绩而无法得分。上述特殊的为中标单位“量身定做”的得分不仅有失公平公正原则,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直接导致让赣州人民为此多支付146万元。
被投诉人称: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于2021年9月8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期间投诉人并未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2.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二、投标人须知”条款中也已明确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投诉人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3.本项目包含货物、服务、工程等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较为复杂及专业,采用综合评分法,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本采购项目“评分标准”是针对采购项目的专业性、特殊性及实际需要作综合考量设定的加分项,包括技术、服务水平、履行能力及售后服务等。经专家论证,不存在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的问题,也不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同时核实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不存在投诉供应商所阐述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加分项完全指向唯一独有的中标单位的情况。
5.本项目业绩内容要求包含泳池砖铺贴的内容,与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条:“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定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且该评分项有三家及以上供应商满足该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及“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对中标单位中标价415万元及低价未中标的投诉事项,经查,投诉人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同时投诉人未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该投诉事项未经质疑,依法不予受理。
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未依法执行最低评标价法的投诉事项,经查,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的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对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存在歧视性和违法性的投诉事项,经查,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蓉江新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