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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3]
一、项目编号:JXTC2021170048
二、项目名称:井冈山大学安保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华通物流园内6号楼3楼005卡位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136号院内2栋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6号13幢10-01号
被投诉人2:井冈山大学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学苑路28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受井冈山大学的委托,对井冈山大学安保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1170048)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1年7月1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1年7月22日开展,中标公告于2021年7月26日发布。投诉人于2021年7月27日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于2021年8月6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8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依法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本投诉案。
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标准2.4项目负责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预中标供应商在该项技术分提供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在2017 年之前从事保安工作的证明材料存在作假。
二、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3.4企业荣誉—自2018年6月1日以来每获得1个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的计1分,最多计2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荣誉证书原件扫描件,原件现场核查。预中标供应商在该项技术分不能取得分数,如获加分,其荣誉证书必然存在作假情况。
三、根据2021年7月26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关于井冈山大学安保服务外包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江西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为4858776.00。我公司投诉其低价中标;
被投诉人1称:
一、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未对此项内容提供实质的证明材料进行佐证。评审现场评标委员会依据江西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原件以及投标文件内容,作出客观评审结果。
二、江西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并非投诉人质疑材料和投诉材料中所指《关于对抗击疫情及抗洪抢险变现突出保安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2018、2019、2020年度重合同守信用》相关荣誉。评审现场评标委员会依据江西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原件以及投标文件内容,作出客观评审结果。
三、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并未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为回复。
预成交供应商称:
一、质疑人没看到中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文件,怎么能私臆断,怀疑别人乱来的结论,拿不出依据的质疑,本来是不需要进行回复的。
二、根据招标文件及我公司提供的《荣誉证书》和评标委员会的认定,符合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三、我司报价满足〔政府厅字(2021)5号〕文件规定的三类区域最低工资(1610元/月)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本次报价不是恶意低价竞争,而是微利,符合保安服务的报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一、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经查,本机关向预中标供应商江西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发函核实,复函载明:“2021年7月19日我局治安大队确为江西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内容:‘江西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林宝(身份证号362428198112105711)。该人在部队服役十一年,在江西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服务七年,从事保安服务管理工作满七年以上。’”。据此,本项目江西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设置“自2018年6月1日以来每获得1个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的评审依据,预中标供应商江西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荣誉证书。投诉人将荣誉证书认定只有提供江西省公安厅颁发的《关于对抗击疫情及抗洪抢险变现突出保安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2018、2019、2020年度重合同守信用》才能符合要求,属过度解读招标文件内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经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该项目评审委员会未对供应商的报价提出异议,认定报价合理,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 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