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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南丰县财政局关于南丰县第二幼儿园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采购编号:JXZA2021027)
南城人众贸易有限公司: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 诉 人:南城人众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李冬华
授权代表:李冬华 联系电话:1313373****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金山口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1:江西正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刘梦玲 联系电话:0794-8733971
地址:抚州市临川区科技大道与钟岭大道交叉口西北150号钟岭佳园
被投诉人2:南丰县教育体育局
联 系 人:曾老师 联系电话:0794-3318166
地址:抚州市南丰县子固北路128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正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南丰县第二幼儿园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ZA2021027)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6月22日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依法于当日受理。受理后,对各被投诉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情况了解并对相关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对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未认真核实情况,断章取义使我方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事实依据:1、开标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以我司的保证金未到账为由,废除我司的开标资格。在开标现场我方就提供了保证金转账凭证,并多次提出是在合理的时间内汇入了保证金。2、我司在2021年6月7日17:21分通过与新点软件系统内提供银行电话1387049****进行沟通,在17:30分就得到确认是已经到账的结果。3、我司在2021年6月8日通过电话请求南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再次确认我司的保证金是否到几点,经查我司的保证金已经到账,到账时间为2021年6月7日06:48分。该时间与我司在开标现场所提出的时间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此次开标废除我司开标资格的决定是错误的决定。暂且不论是新点软件的责任还是相关负责人未尽力协查的责任,至少可以确认此次开标确实是出现了影响采购公平的事件。因此,我方认为此次开标结果应为无效结果应重新组织开标。
被投诉人1称:
南丰县第二幼儿园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ZA2021027)采用线上交易系统缴纳保证金,本项目谈判保证金截止时间是2021年6月7日15:30(北京时间)。谈判保证金时间截止之后,南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采购人代表、采管办工作人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系统查询,系统中未查到贵公司提交的谈判保证金(贵公司的谈判代表在现场也联系了银行等工作人员,并对系统查询结果进行了口头默认);谈判保证金到账情况以谈判保证金时间截止之后及开标进行时的系统为准,因此无法确定贵公司按规定提交了保证金,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未按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加谈判”。
相关单位称:
一南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投标保证金未能显示到账原因联系了投标保证金交纳(县工商银行),让银行提出情况说明。另交易中心咨询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技术支持的新点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技术人员口头回复,出现该情况是投标公司在缴纳投标保证金之后,没有在本公司投标保证金账户系统中核对(需再次点击查询健),公司保证金与用户系统与保证金账户系统同步不了。因此保证金系统账户无法显示其缴纳了保证金到账。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就该投诉情况咨询了省工行科技部门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技人员,得到的答复是:客户汇款后,投标单位必须及时点击查询缴纳保证金操作系统内的保证金,只有点了,才会发单笔查询指令,客户没点击查询明细按钮,导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页面上无法反映其保证金信息。
三、调查认定情况:
南丰县第二幼儿园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ZA2021027)采用线上交易系统缴纳保证金,本项目谈判保证金截止时间是2021年6月7日15:30(北京时间)。谈判保证金时间截止之后,南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南城人众贸易有限公司代表人(以下简称:投诉人)、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采购办工作人员都在现场的情况下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系统查询,系统中未查到投诉人提交的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到账情况以谈判保证金时间截止之后及开标进行时的系统为准,因此无法确定投诉人按规定提交了保证金,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未按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加谈判”。江西正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属按正常流程进行操作,无违规行为。
南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系统查询并持续查询到6月7日下午5点,系统中都未查询到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只查询到其他三家投标单位保证金(已拍照显示附件),中心工作人员当场联系了投标保证金交纳行(县工商银行)工作人员查询无结果,且将银行工作人员联系电话转给投诉人继续查询,投诉人对系统查询情况当场认可。2021年6月8日上午8点至8点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继续在系统中查询,也未显示该投标保证金到账;上午9点再查询才显示到账。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已尽责查询。
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应该为投诉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操作过程中存在问题,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你公司的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南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丰县财政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