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1-06-29]
2021年(01)号
投诉人1:江西旭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新工业园区B9-2-1-5
邮编:343000 法定授权代表人:潘国新 联系电话:1867969****
投诉人2:江西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1126号卫东花园一期A6栋二单元104室
邮编:330038 法定代表人:曹加法 联系电话:1817003****
被投诉人1:江西庐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吉安市吉安县高新区管委会 邮编:343100
联系人:丁先生 联系电话:1887960****
被投诉人2:江西安必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国隆花园里1栋1408-1401室 邮编:343000
联系人:余先生 联系电话:0796-8845888/1538777****
本局采购办于2021年3月10日、2021年3月17日分别受理了投诉人江西旭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吉安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ABXZC29202102001)的投诉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对“江西旭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质疑事项范围内提起的投诉予以了受理。受理后,我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并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一、江西旭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投诉事项调查
投诉人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将“投标人、投标人的全资母公司或投标人的全资子公司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具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人投诉请求:产品生产商提供售后服务及技术安装指导理所应当,但要求生产商具备施工资质极其不合理,该施工资质评分项理应删除。
调查结果:本次采购项目主要为货物采购,虽然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必须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技术指导”,但不应以企业资质来衡量技术水平,经咨询国内多家大型HDPE高密度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上市生产企业,每个企业都具有专业的高密度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安装技术人员,都能进行现场指导安装。况且招标文件要求所需提供的资质都变相隐含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指标。以企业的资质作为评分因素,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依法修改,不得将施工资质作为评审因素。
二、江西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诉事项调查
投诉人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样品:投标人须按以上技术规格提供DN600管材及节流式连接接头样品一套,作为验收参考样品,不提供视为无效标。”技术评分中描述如下“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DN600规格长度1米或以上的节流承插式橡胶接头结构样品的得3分。”将样品同时作符合性和技术评分要求,违反《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 之规定。
投诉人投诉请求:对招标文件做合理性调整。
调查结果: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不得将样品同时作符合性和技术评分要求,还必须对样品的要求进行详细确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须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 :“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采购文件如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并在评审过程中对所有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进行查验。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对所有样品进行封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应在结果公示期7个工作日后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应在验收后退还。采购活动结束后,不得采用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处理决定:对招标文件做合法性调整,不得将样品作为评分因素。
投诉人投诉事项2: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需包含HDPE缠绕管(B型)管材dn300-dn1200mm);3、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证书;4、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5、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五星);6、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AAA)”证书。所有证书没有明确颁发机构,存在倾向性、排他性。
投诉人投诉请求:审核证书颁发机构及作为评审因素的合法性。
调查结果:协会颁发的证书能否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分项,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一项重要的政策功能,如果证书的评定因素不含有歧视中小企业的因素,可作为评分项,但分值不宜设置过高。如果协会认定的资质,体现或者变相隐含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指标的,涉嫌歧视中小企业,这类证书不可以采用,如:“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证书”、“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五星)”、“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AAA)”。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中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2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
处理决定:采购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各证书名称和颁发机构,并对证书进行认真核对,如本次采购HDPE缠绕管(B型)管材规格为dn300-dn1000mm,设置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需包含HDPE缠绕管(B型)管材dn300-dn1200mm),超出了采购货物的需求,应予修改,对于不可采用的证书不得再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安县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县财政局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