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对“南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
市行政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的公告
洪财投决字[2021]2号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JXGZ2021-03-1103
二、项目名称:南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市行政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3楼
被投诉人: 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南昌市庐山南大道348号南昌农业科学院大楼十楼
相关供应商: 江西绿滋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1599号中段东侧东亚盛世滨江写字楼1326室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采购人南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的“南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市行政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GZ2021-03-1103)”提出质疑,并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5月1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我局于2021年5月17日正式受理投诉。
投诉事实理由
(一)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56页要求“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今有一个100000平方米(含)以上或4个2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物业项目的业绩得两分”的条款严重违法,且具有排他性。
(二)投诉人认为本项目预中标单位不符合《中小企业申明函》中所规定的“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所以预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申明函》为虚假材料,不应当享受中小企业价格优惠政策。
(三)投诉人认为预中标单位在提供企业信息查询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呈现的企业人数及财务数据,与此次投标文件第56页第五章评审标准要求的业绩不匹配。
(四)投诉人认为3月31日对招标文件进行的变更调整了管理人员资格的要求,删除了证明管理人员资格的重要的刚性条款,认为此次变更的招标文件有“量身定做”的嫌疑。
(五)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53页技术部分要求”投标人提供秩序维护方案,包括岗位值班值守、安全巡查、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秩序维护等。”评分因素与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不匹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明:
投诉人所提投诉事项1,关于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已过法定质疑期限,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
投诉人所提投诉事项2,经中小微企业的主管部门认定,预中标供应商负责人所有的另外两家企业分别为中、小型企业,因此投诉人所称预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申明函》为虚假材料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人所提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提交了预中标供应商相关业绩佐证材料证明原件,可证明该企业能够匹配本项目相关要求,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人所提投诉事项4,鉴于对变更后的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已过法定质疑期限,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
投诉人所提投诉事项5,鉴于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已过法定质疑期限,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
综上,我局认为投诉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和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