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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一、项目编号:JXZR2020-G1101-01-1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广告监测系统建设应用开发服务采购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中联视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0号汉峪金谷A6-2-11楼
被投诉人:江西中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545号红谷城投大厦11层
四、基本情况
江西中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江西省广告监测系统建设应用开发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ZR2020-G1101-01-1)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1年1月11日开展,中标公告于2021年1月18日发布。投诉人于2021年1月26日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2月4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依法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本投诉案。
投诉人称:
一、据查询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内容均包含广告经营相关项目,不符合招标文件第24页:“9.6为保持广告监测工作的公正性,投标人及其参股公司不得有广告经营相关项目。注:以上商务条款为必须满足项,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之规定。因此,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经计算我公司提供的业绩材料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第44页案例业绩“类似业绩”评分标准,商务、技术评分完全响应,业绩分数应得满分,请贵公司及采购人将我公司此项得分反馈我公司。此项业绩分属于客观分,如我公司此项得分未满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我公司申请重新复核此项得分。江西中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2月4日的答复中未以任何形式提供该质疑事项的复核情况及我公司得分、排序情况,侵害了我公司的利益。
三、我公司2021年1月11日参与该项目评审后, 2021年1月18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中标公告,我公司未中标,并未告知我公司的各分项分数及排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答复告知我公司经评审后的商务分数、技术分数详细评分,并答复告知我公司所获得排名。江西中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2月4日的答复中未以任何形式提供该质疑事项的复核情况及我公司得分、排序情况,侵害了我公司的利益。
四、浙江华治数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广电机顶盒、广播设备及平面媒体采集终端为其他企业制造的货物,其未提供非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制造商出具的其产品供货价格证明(供货价格证明中必须明确标明产品的单价和总价)并加盖非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制造商公章,如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则该项目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价格扣除政策,但中标公告中公示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小型企业(查询结果截图如下),并享受了价格扣除政策。
五、浙江华治数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为“小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六、浙江华治数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不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如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请公示其项目负责人员信息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项目负责人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且该项得分情况给予答复。
被投诉人称: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事实依据;此点质疑事项未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
二、将告知评审得分与排序(非公告形式)。
三、将告知评审得分与排序(非公告形式)。
四、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事实依据;此点质疑事项未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
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事实依据;此点质疑事项未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
六、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及《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话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此信息不予以公开。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和要求“9.6为保持广告监测工作的公正性,投标人及其参股公司不得有广告经营相关项目”为符合性内容,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商务响应、偏离说明表中未载明无偏离内容。该公司未按照项目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和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或偏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应作无效投标处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三的问题。经查,被投诉人于2021年2月4日的质疑答复函中,未告知投诉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的问题。经查,采购人认定本项目为服务类的采购,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投标人应当载明所投主要货物的品牌及型号,中标供应商浙江华治数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无法判定其提供的采集终端硬件设备为其他企业制造。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五的问题。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经查,浙江华治数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符合所列中型企业指标,但从业人员(参保缴费人数)不符合所列中型企业指标,按规定划分为小型企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六的问题。经查,中标供应商浙江华治数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和近3个月社保证明的扫描件材料,评标专家认定其满足加分。评标专家未能依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导致评审结果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本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该采购项目存在其它的问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检查发现:招标文件设置“广告监测”这一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项,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综上所述,本机关结合投诉事项及监督检查合并处理如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废标。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