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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一、项目编号:JXTC2020060041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应用系统开发服务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易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262号6号楼6层89室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中心的委托,对江西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应用系统开发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0060041)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0年12月24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于2021年1月18日、20、22发布更正公告,采购活动于2021年2月4日在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投诉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1月20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2月4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违反国家政策规定。
二、招标文件第79页“(3)、投标人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招标文件第80页“(2)、投标人应承诺,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项目的组织、建设、实施、服务、工期、质量等方面关乎项目建设效果的内容,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有权不组织验收、延期付款或扣除相应款项,相关责任由投标方承担,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
四、招标文件第83页“6、投标人应具有相关的售后服务体系,在承诺服务期内提供完善、及时、无推诿的应用软件等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服务保障。投标人售后服务体系需符合ISO2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标准。”
五、评审标准:“投标人应具备大型软件开发经验,具备与本次项目建设内容类似的软件自主研发能力,提供1项加0.5分本项最多加6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获得的由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用以佐证自主研发能力,证书名称须包含如下关键字(证书名称需一致或相近):“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审批监察”、“食品安全监管APP”、“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双随机监管”、“政务服务应用”、“许可评审”、“企业信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明厨亮灶”、“网络培训在线考试”、“在线学习”、“食品安全大数据平台”、“信息采集”、“数据治理”、“数据共享”、“第三方数据接入”等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上述证书原件评审现场核查;否则,不予加分。】注:同类证明材料只能算一项不重复累计加分。
六、评审标准:“投标人拟派本项目主管一名,且该名项目主管能够掌握大型、复杂项目管理和多项目管理的知识和方法,熟悉信息安全知识和信息系统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并具备对软件项目进行整体规划、需求分析、设计软件的核心架构、指导和领导项目开发小组进行软件开发等相应能力的,该名项目主管每具备一项相应能力加1分,最多加3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项目主管资历证明、身份证扫描件、相应证书扫描件[含工信部及人社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扫描件、高级系统分析师证书扫描件和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认证)证书扫描件,每提供一项证书佐证加1分,最多加3分]和投标人为该项目主管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佐证项目主管具备上述能力,上述所有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加分。身份证原件以外的上述所有原件评审现场核查。】注:投标人指定承担本项目的项目主管须和项目实际人员一致。”
七、评审标准: “投标人需要提供不少于10人的项目技术团队,该技术团队中每具有一名能够掌握对整个软件架构、关键构件、接口的设计,能按照采购人需求,设计、建立、运行、维护高质量的数据库和数据仓库、能够组织和指导程序员编写、调试程序,并对软件进行优化和集成测试,能够对采购人的需求进行分析,掌握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知识,方法和工具,熟悉信息化知识,掌握安全体系结构与安全模型和通信及网络安全中相关能力的,每提供1人加0.6分、本项最多加3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项目团队所有成员(除项目主管)人员名单及资历证明、身份证扫描件、相应证书扫描件[含人社部门颁发的系统架构师证书扫描件、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扫描件、高级程序员(软件设计师)证书扫描件、程序员(程序设计师)证书扫描件、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认证)证书扫描件,每提供一项证书佐证具备相应能力的加0.6分,最多加3分,一人多证或相同证书不重复累计加分]和投标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佐证,上述所有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加分。身份证原件以外的上述所有原件评审现场核查。】注:投标人指定的承担本项目的项目组成成员须和实际实施人员一致。”
八、评审标准:“投标人具有相关应用软件开发建设成功案例[包括如下(项目合同名称需一致或相近),项目合同下有子项(或子系统)名称一致或接近也视作有效合同,单一合同包含多个子项的按单个案例计算。合同名称包括以下内容:信息资源规划相关项目、标准体系相关项目、行政许可相关项目、监管相关项目、应急管理相关项目、监督抽查相关项目、风险预警相关项目、安全决策支持系统相关项目、监管APP相关项目、质量信用信息相关项目、在线学习考试相关系统]的,每提供一宗成功案例加0.5分、本项最多加5分。【评审依据:投标人须列表并提供项目的采购合同文本扫描件(出具合同相关建设内容页)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扫描件或用户使用证明扫描件,所有合同需由投标人独立承担且与最终用户签订。上述所有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方能记为有效成功案例业绩;未提供或提供不全者,不予加分。】注:以上提供的单个成功案例如符合多项条件不重复计算加分只按一项记分,相同类型的多个成功案例也只按一项记分。”
九、评审标准:“投标人能提供可信云服务,并承诺中标后在项目开发及测试实施阶段可免费提供满足用户要求的安全可靠的云资源及备份服务的,加2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函原件扫描件和可信云服务的业务描述和云主机、云存储、云备份等的性能描述并提供云资源及云备份服务方案佐证;否则,不予加分。】”
十、评审标准:“投标人承诺中标并签订合同后六个月内在江西省内设置覆盖备县(市、区)的服务网点且服务能力可覆盖到镇分局的,加3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函原件扫描件和服务网点设置计划佐证;否则,不予加分。】”
十一、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
被投诉人称:
一、本项目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没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
二、投标文件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等证明文件,只要求投标人运营管理上须具有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考核内容以招标文件的采购要求为准。
四、招标文件上的原文为:“投标人售后服务体系需符合ISO2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标准”,并未要求投标人必须取得该证书或者提供该证书,只是要求投标人自身建立的售后服务体系需符合ISO2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标准。
五、本项为加分项,《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只用于佐证投标人具备大型软件开发的经验。未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六、该项目为加分项,并没有强制要求投标人的项目主管同时具有多证。也没有指向某家供应商。
七、此处的项目团队有注明是除去项目主管的,所以不涉及CISP(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认证)证书的重复加分,该项为加分项,没有强制投标人须具有上述证书,没有排斥中小微企业。
八、本项目为加分项,分值也设置合理。评分办法的价格评分已经对中小微企业有了优惠政策,不可能在所有评分中都处处针对中小微企业进行加分。可能有部分小微企业的业绩差不多,但也没有排斥他们不能来投标,加上本项目本就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
九、本项目只要求投标人承诺提供可信云服务,没有要求与别的公司组成联合体来提供可信云服务。因未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十、本项目只要求投标人承诺中标并签订合同后六个月内在江西省内设置覆盖各县(市、区)的服务网点且服务能力可覆盖到乡镇分局,各县(市、区)的服务网点也就是一百多个网点,远没有贵单位反馈的685的网点。未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经查,采购人、被投诉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确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是规范主管预算单位在制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时,需要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发现存在排斥和限制中小企业参加投标的情形,并且落实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政策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经查,“投标人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提出的内容,评审标准中要求投标人在《商务响应偏离、说明表》中对此进行响应,未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的规定,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对采购项目履约情况的验收,不得在合同约定外另设定标准,更不得拒绝组织验收。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的问题。经查,“投标人应具有相关的售后服务体系,在承诺服务期内提供完善、及时、无推诿的应用软件等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服务保障。投标人售后服务体系需符合ISO2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标准”是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提出的内容,评审标准中要求投标人在《商务响应偏离、说明表》中对此进行响应,未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五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具备大型软件开发经验和与本次项目建设内容类似的软件自主研发能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仅能够佐证与本项目类似的软件自主研发的能力,与大型软件开发经验的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六、七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对项目主管和技术团队人员的能力进行加分,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但评审因素中存在“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重复在项目主管和技术团队人员之间加分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八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业绩,以证明供应商的开发建设能力,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九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将供应商能够提供可信云服务作为评审因素,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十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项目实施要求中项目组织及人员要求第2点:“投标人应具有极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能在本地提供持续的服务……。上述本地化服务须覆盖省内11个设区市和下属区县及基层分局”以及评审标准中“服务能力2”的内容,该评审因素设置为加分项与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不相符,未作相应的细化、量化,将符合性与加分因素混合,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十一的问题。经查,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函没有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的设置存在违反公平、公正等情形,影响了采购结果。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