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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一、项目编号:JXTC2020040254C1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应用系统开发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道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26-1号(1-3-1)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进行政府采购的江西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应用系统开发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0040254C1),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条目编号:赣购2020B000311190;采购预算(人民币):8247300元,最高限价(人民币):6380000元。2020年10月27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11月17日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2020年11月12日投诉人针对招标文件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1月16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技术评分系统设计方案中加分项设置不合理。
二、投标人具备与本次项目建设内容类似的软件自主研发能力的,每提供1项加0.5分,本项最多加6分。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含项目进度计划人员组成、质量保障、风险控制、测试方案、培训方案、验收方案等内容(参见第二章(四)(五)(六)要求);方案要求可行、详细,具有合理性、科学性。
四、售后服务方案:提供详细的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方案,建立完善的技术支持体系。包括人员配置情况、故障处理响应、服务保障承诺等内容(参见第二章(七)要求)。
五、案例业绩:投标人具有相关应用软件开发建设成功案例[包括如下(项目合同名称需一致或相近),项目合同下有子项(或子系统)名称一致或接近也视作有效合同,单一合同包含多个子项的按单个案例计算:信息资源规划相关项目、标准体系相关项目、食品许可相关项目、食品监管相关项目、应急管理相关项目、食品监督抽查相关项目、食品风险预警相关项目、食品安全决策支持系统相关项目、食品监管APP相关项目、质量信用信息相关项目、在线学习考试相关系统]的。每提供一宗成功案例加0.5分,本项最多加5分。
六、商务评审中的服务能力设置不合理。
被投诉人称:
一、本条款已经明确了评审办法,未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二、本条款仅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佐证做为加分依据,并未限制潜在供应商。
三、本条款已经明确了评审办法,未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四、本条款已经明确了评审办法,未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五、本项目本身就是食品安全智慧监管软件开发,因食品安全关系重大民生,且保证本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释义说明可以对特别项目进行特定业绩进行要求。
六、本项目仅需要承诺函即可。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三、四“招标文件的系统设计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因素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技术评分“系统设计方案”和商务评分“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售后服务方案”,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而制定,同时对各项功能、指标等评审因素进行了必要的细化、量化,并设置不同的分值。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评审标准要求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加分项明显不合理要求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技术评分“专业技术能力与服务能力”要求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能力佐证,符合采购人的采购实际需求。同时该项目评标报告中,提供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满足招标文件“专业技术能力与服务能力”加分项要求的供应商均超过三家。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五“投标人具有相关应用软件开发建设成功案例为特定行业案例”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案例业绩”中,要求投标人或软件制造商具有相关应用软件开发建设成功案例,包括项目合同名称一致或相近,项目合同子项(或子系统)名称一致或相近。该项目要求具有安全监管相关应用软件开发建设成功案例,将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作为加分项,符合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该项目评标报告中,提供相关应用软件开发建设成功案例响应招标文件加分要求的供应商超过三家。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六“商务评审中的服务能力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对服务能力设置的三项评审因素,均以投标人的承诺函作原件为评审依据,其中要求“投标人承诺中标并签订合同后六个月内在江西省内设置覆盖全省各个设区市、县(区)、乡镇(街道)的隶属于投标人自身的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而本项目招标文件载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该条款的设置明显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不相适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