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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余采管办[2020]102号
一、项目编号:XYHY2020-X109
二、项目名称:中文纸质图书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 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花园乡大畈头26号
被投诉人1:新余市图书馆
住所地:新余市仰天东大道69号
被投诉人2:新余和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余市长林路201号4栋
四、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2新余和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接受被投诉人1新余市图书馆的授权委托,对中文纸质图书采购项目进行询价招标。2020年9月28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9月29日,投诉人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招标文件;采购活动于10月12日在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2020年10月12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10月19日,被投诉人2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10月23日,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10月28日依法受理。受理后,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件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投诉人质疑招标文件要供货商所提供的样书和招标文件样书附录一致,而样书所列内容包含:书名、出社(品牌)、定价、书号等信息,是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等,而被投诉人的回复函没有就设置出版社品牌做出有力说明,其所列举的法律依据没有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将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及服务等条件指向特定品牌、特定供货商的规定。
被投诉人1称:
1.为确保图书来源合法,拒绝盗版,要求投标人提供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正版样书,便于评标小组进行比照;样书的书名及作者的要求是根据馆藏要求、图书结构需要设定的,且招标文件第14.3条明确说明,采购需求表及技术要求中所指样本目录码的参考资料仅起参照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可提出改进设计、替代标准、商标或样品目录码。
2.样书要求提供带有ISBN样品的规定系为图书查重,避免重复采购及采购到不适合馆藏图书。
3.样书对出版社要求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品管理条例》及著作权相关法律要求,且按行业规则出版社为发行机构而非品牌及供应商,不能按照其他行业标准进行界定。
4.要求投标人提供图书样书进行比对,系因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因为图书行业特有的,即使同书名,同作者的图书,版本不同,书籍的全部内容,字体的大小,纸张的要求等等都有极大的差别。
5.本次图书采购虽对样书提出要求,但仍有三家以上投标人积极响应,不存在限制合格供应商投标的情况。
被投诉人2称:
1.招标文件所列书目是依据采购人根据馆藏建设需要提出的基本需求。且图书不同于一般商品,其版权属性决定了图书的正版性,所列出版社为国家行政许可的发行机构,所印图书均为公开发行图书,不存在投诉人所说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的行为。
2.本次采购样书标准符合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相关标准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技术规格、物理特征等要求及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的规定。
3.本次采购招投标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已有三家,且国企也参与了本次竞标并通过了评审,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的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本项目根据采购人馆藏要求,采购需求为提供不少于12000册开标前近两年出版的正版新书,供应商提供的预订书目数据必须符合藏书建设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投标。另,根据图书采购的特殊性,为能够直观反映供应商的实际供货水平,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招标文件中设定供应商须提供样书附录内不少于19本样书为符合性检查条件,且规定了采购需求表及技术要求中所指样书附录仅起参照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可提出替代标准或样品目录码。故此,样书为符合性检查条件,图书出版社为发行机构而非品牌及供应商,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要求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依法向江西省财政厅或新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余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