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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南财购〔2020〕23号
南昌县财政局关于江西盈海招标咨询有限
公司代理的南昌县公安局出入境大队
智慧出入境设备采购项目的
投诉处理决定书
(采购编号:JXYH2020-214-1)
江西网巨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投 诉 人:江西网巨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付文英
授权代表:胡蒙蒙 联系电话:1376796****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888号
被投诉人1:江西盈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李佳鑫 联系电话:1587919****
联系地址:南昌市西湖区云飞路正荣御园2栋2单元1404室
被投诉人2:南昌县公安局
联 系 人:邓警官 联系电话:1579785****
联系地址: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23号
投诉人对江西盈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南昌县公安局出入境大队智慧出入境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YH2020-214-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1月11日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受理该项投诉后,向各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我局依法对各被投诉人的书面答复和本项目采购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参数及要求中,自助签注机(液晶显示器≤19英寸、分辨率≤1280*1024)。是否存在书写错误,是否可以理解屏幕小于8英寸或者更小的也可以,这样是否满足需求,没有明确答复。
2、多功能自助照相机,红外触摸显示屏TFT-LCD液晶显示器≤15英寸、分辨率≤1024*768)。是否存在书写错误,是否可以理解屏幕小于8英寸或者更小的也可以,这样是否满足需求,没有明确答复。
3、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技术能力中,要求出入境智慧受理亭必须具有微信支付工本费与全省非税支付系统进行对接的功能,所投产品生产商是财付通签约服务商,具有倾向性。
4、本项目将投标单位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分项,具有倾向性。
被投诉人称:
1、设备的参数根据业主实际工作环境和使用需要确定的,该参数已充分体现业主对设备的要求。不存在排他性。
2、设备的参数根据业主实际工作环境和使用需要确定的,该参数已充分体现业主对设备的要求。不存在排他性。
3、与财付通签订服务商协议是支付功能实现的安全保障,同时任何做支付的单位都可与其签订协议,符合要求的服务商超过三家,不存在排他性。
4、该项目需要接入公安网,对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较高,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可以证明企业有能力保证产品的质量,同时,没有相关规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不能作为加分项。不存在排他性。
经调查:
南昌县公安局出入境大队智慧出入境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为218万元,于2020年10月20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11月11日项目开标,11月1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金额为210万元。江西网巨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10月27日向江西盈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交质疑函,江西盈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10月30日对质疑内容进行了回复。
1、根据采购人南昌县公安局县向我局出具的书面说明,采购需求中关于自助签注机和自助照相机的技术参数是根据实际工作环境和使用需求设置的,没有必要修改。我局查阅了该项目评审报告,有三家供应商响应了该技术参数,满足竞争要求,不存在倾向性。投诉事项1、2不成立。
2、根据该项目的采购需求,出入境智慧受理亭应具有微信支付功能。根据腾讯官网介绍,微信支付由财付通提供支付牌照和银行通道的技术支持,用于结账收款,因此,产品生产商与财付通签订合作协议,能够确保资金的安全,与采购需求密切相关。投诉事项3不成立。
3、根据采购人南昌县公安局提交的书面说明,本次项目的产品需要接入公安网,承担重要的服务功能,因此,对产品质量要求较高,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企业对产品的质量管控水平,与产品质量具有相关性。同时,没有规定禁止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审的加分条件。我局认可采购人的说明,该评审因素为加分项,不是资格条件,且评审结果显示未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存在倾向性。投诉事项4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你公司的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或者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县财政局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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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南昌县公安局 江西盈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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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