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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永财购诉决[2020]3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JXXRCG-2020-YF01
二、项目名称:永丰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耿直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进贤县长山晏乡人民政府办公楼202
通讯地址:南昌市南昌县象湖新城力高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熊跃跃 电话:1303621****
被投诉人1:永丰县城市管理局
地 址:吉安市永丰县跃进路13号
被投诉人2:江西旭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吉安市穗华小区16栋1单元102室
联系人:张志平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旭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代理永丰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XXRCG-2020-YF01)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1月6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第六章评分标准(技术评审)1、项目管理总体规划 2、服务管理方案 3、应急能力 。上述投诉事项1-3、没有设置具体的量化指标;根据评审专家评议来进行打分,得分完全取决于专家的主观意识,明显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三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二、第六章评分标准(技术评审)工作人员的配备和管理方案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综合素质较高:③具有地级市或以上环卫协会颁发的“垃圾分类项目经理”证书。行业协会的奖项不能作为评审依据,违反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四)(五)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三、投标人业绩1、限制了特定行业业绩作为评审依据。2、限定了业绩的时效性。3、限定了颁发奖项的单位且不是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违反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五)项。
四、投标人荣誉中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至今有获得注册地地级市或以上安全生产主管单位(或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相关通报表扬。不应限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表扬。违反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五)项。
五、投标人创研能力及技术实力中专利和本项目根本没有关系,并且限定了投标人规模,限制必须为相关产品厂家进行参加,违反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五)项和《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六、评分办法中投标人信用能力。投标人201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作为评审因素。纳税作为评审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七、招标代理回复质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被投诉人称:
一、1-3项的得分完全取决于投标人自行踏勘情况、以往项目的经验以及对本项目的理解等,评标委员会根据以上指标对投标人的方案对本项目服务的优劣来进行评分,评分完全取决于投标人,而非评标委员会,且完全与本项目需求相匹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公司已经在11月7日补遗书中修改。
二、项目经理是服务项目的关键人员,其素质能力直接影响到服务质量的好坏,对于取得垃圾分类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作为加分项完全与本项目需求相匹配。引用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五)项,法律依据并不能证明其投诉事项,未指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也未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
三、①垃圾分类业绩与本项目需求相匹配,不存在指定特定行业,并未指定某局某单位的业绩。②业绩时效修改为公司成立不足6个月的,以公司成立后计算其业绩时间。③垃圾分类奖项与本项目相匹配,符合本项目需求,非行业主管部门的奖项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无法律依据。投诉人引用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五)项,法律依据并不能证明其投诉事项,未指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也未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
四、服务项目需要大量的保洁及工作人员,且其在宣传运输工作中,安全工作是重中之重,收到安全主管部门方面的表扬更能反应其安全保障方面的实力,与本项目相匹配。投诉人引用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五)项,法律依据并不能证明其投诉事项,未指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也未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我公司已经在11月7日补遗书中删除。
五、专利可以反映投标人在环卫方面的实力,更好的为垃圾分类进行服务,与本项目需求相匹配。但是由于采购文件专利评分中未指明具体的某一特定类型的相关专利,如某一方面新型专利,某一方面发明专利等。因此我单位已经在11月7日补遗书中进行删除。
六、本评分项非对纳税额作为评审因素,而是对纳税信用进行评审,纳税信用与纳税额没有任何关系,纳税信用主要是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是否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等纳税的流程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是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能更好的反应投标人的信用,与本项目需求相匹配。我公司已经在11月7日补遗书中修改。
七、投诉人的投诉均为评分办法,法律依据均为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第六章评分标准(技术评审)1、项目管理总体规划 2、服务管理方案 3、应急能力 。上述投诉事项1-3、没有设置具体的量化指标,得分取决于专家的主观意识,明显不合理”的问题。经查,该评分办法没有将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投诉事项成立。被投诉人已于11月7日采购补遗文件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量化修改。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环卫协会颁发的“垃圾分类项目经理”证书。行业协会的奖项不能作为评审依据”的问题。经查,因本项目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服务项目,该评分因素与本项目相适应,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投标人业绩1、限制了特定行业业绩作为评审依据。2、限定了业绩的时效性。3、限定了颁发奖项的单位且不是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的问题。经查,垃圾分类业绩与本项目需求相适应,投诉人引用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不准确。但要求运营6个月以上的项目业绩涉嫌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被投诉人已于11月7日采购补遗文件中修改为公司成立不足6个月的,以公司成立后计算其业绩时间。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投标人荣誉中获得安全生产主管单位(或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相关通报表扬”的问题。经查,安全主管部门方面的表扬更能反应其安全保障方面的实力,投诉人引用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不准确。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且被投诉人已于11月7日采购补遗文件中删除。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五“投标人创研能力及技术实力中专利和本项目根本没有关系,并且限定了投标人规模,限制必须为相关产品厂家进行参加 ”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在投诉前修改为提供软件著作权且著作权人为投标人得分,著作权人仅为投标人得分涉嫌违反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关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被投诉人已于11月7日采购补遗文件中删除。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六“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作为评审因素”的问题,经查,纳税信用等级不等同于纳税额,对规模条件没有明显的要求,采购文件已经注明“新设立的企业取得M级及经营年限未达3年导致未能评定为A级的得2分”。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且被投诉人已于11月7日采购补遗文件中删除。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七“招标代理回复质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问题,经查,回复函格式不规范,但不能一概而论回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丰县财政局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