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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永财购诉决[2020]2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JXXRCG-2020-YF01
二、项目名称:永丰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霜日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吉安市永丰县七都乡邵家村委会新圩村
通讯地址:吉安市吉州区鹭洲府邸顺丰快递点
法定代表人:曾家明 电话1371889****
被投诉人:江西旭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吉安市穗华小区16栋1单元102室
联系人:张志平 电话1997060****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旭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代理永丰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XXRCG-2020-YF01)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1月3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评标办法工作人员的配备和管理方案中需提供投标人员工开标前半年内开具的任意连续3个月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中标后备查。连续三个月社保涉及公司成立年限,要求合理设置。
二、评标办法业绩中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单项垃圾分类运营业绩项目被省级环卫协会评为“垃圾分类示范案例”的和被国家级环卫协会评为“垃圾分类示范案例”的;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具有单项(独立的)垃圾分类回收业绩的作为评分因素。这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要求修改业绩评分。
三、评标办法体系认证情况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系列或ISO45001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上三大体系均要求了注册资本及成立年限,且评分不够量化,体系认证需年检有效且内容需含“垃圾分类”,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删除。
四、投标人具有环卫方面专利情况和投标人具有环卫/环保行业运营管理、自动(化)控制系统等方面的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采购法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要求删除。
五、评标办法投标人荣誉中,投标人在新冠疫情工作防控中有获得地级市或以上政府部门或其分管垃圾分类机构颁发的表彰或荣誉的,得2分。其他不得分;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至今有获得省级或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的省级“环卫工作先进集体”等相关荣誉的得4分,有获得市级或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的市级“环卫工作先进集体”等相关荣誉的得2分,其他不得分;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至今有获得注册地地级市或以上安全生产主管单位(或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相关通报表扬的,得3分,无则不得分;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至今有获得省级或以上政府部门或工会组织颁发的“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的得4分,获得地市级或以上政府部门或工会组织颁发的“五一劳动奖状”荣誉得2分,以上不可重复计分,其他不得分。这四项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六、评分办法中投标人信用能力,投标人201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得2分,B级的1分,C级的0.5分,D级或未提供资料的不得分。新设立企业取得M级的及经营年限未达3年导致未能评定为A级的得2分;非新设立企业取得M级的得1分。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要求删除。
七、评分办法中投标人信用能力,投标人支持残疾人就业,每接纳1名残疾人就业的得0.2分,最高5分。评审过程中已经对残疾人企业优惠,属于重复得分,要求删除。
被投诉人称:
一、投诉事项一我公司认为成立,10月29日(实为11月7日)补遗书已经修改为“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三个月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提供社保。”
二、“垃圾分类业绩”未指特定的行业,垃圾分类业绩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相匹配,不违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三大管理体系是按照相关标准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其认证条件未对注册资本及成立年限进行要求,且评分已经量化,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的体系认证,都是对投标人管理能力及实力的认证,反映的是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匹配的。
四、专利可以反映投标人在环卫方面的实力,更好的为垃圾分类进行服务,与本项目需求相匹配。但是由于采购文件专利评分中未指明具体的某一特定类型的相关专利,如某一方面新型专利,某一方面发明专利等。因此我公司已经在10月29日补遗书中进行删除,改为为软件著作权,著作权指定了环卫/环保行业运营管理、自动(化)控制系统等方面,可以更好的反应投标人在垃圾分类运营方面的实力,也可将此软件运用到本项目当中对垃圾分类运行进行更好的科学化的管理,与本项目需求相匹配,此项为加分项,非资格条件,未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任何有实力的单位均可以进行投标。11月7日补遗书对著作权评分点进行删除。
五、投诉事项五所述均不成立。理由1:目前全国仍未完全摆脱新冠疫情的情况下,服务项目又需要大量的保洁及工作人员,投标人在疫情工作防控中获得表彰可以更好的反应投标人的社会责任感,在实施项目中可以更好的对大量的服务人员进行有效防控。理由2:服务项目需要大量的保洁及工作人员,且其在宣传运输工作中,安全工作是重中之重,收到安全方面的表扬更能反应其安全保障方面的实力,与本项目相匹配。理由3: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服务项目需要大量的保洁及工作人员,无论其遵守法律法规,团结能力,还是节能减排,注重生态,科学进步,安全生产等等,均反应其企业实力。五一劳动奖状为含金量较高的荣誉,作为劳动者为主的垃圾服务项目,作为合理加分项我公司认为其与本项目相匹配。投诉人引用法律依据为“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既指定了业绩类型,又设定了行政区域。”以上3项均没有特定区域要求,未指定某市区或县,全国任何一个市县均可以,也未指特定的行业,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相匹配。
六、投标人201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级,证明如果为新设立的企业只需取得M级即可与2019年的A级获得同样的分数,并未对成立年限设置门槛及歧视。我公司在11月7日补遗书对此项进行删除。
七、支持残疾人就业评分在投诉前的补遗书中已经进行删除。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连续三个月社保涉及公司成立年限,要求合理设置”的问题。经查,该项非资格条件,并没有排除成立不足三个月的公司参与投标,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且被投诉人已于11月7日补遗书修改为“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三个月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提供社保。”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垃圾分类回收业绩的作为评分因素。这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问题。经查,因本项目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服务项目,该评分因素与本项目相适应,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三大体系均要求了注册资本及成立年限,且评分不够量化等,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问题。经查,三大管理体系是按照相关标准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是国内外通用衡量企业质量体系的标准,都是对投标人管理能力及实力的认证,反映的是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且评分已经量化。未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及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仅限投标人才能得分违反了采购法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的问题。经查,投诉事项成立。被投诉人已于11月7日采购补遗文件中删除。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五“投标人荣誉四项得分违反了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的问题。经查,本项目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服务项目,“获得环卫工作先进集体”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投诉不成立。安全生产主管单位(或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相关通报表扬、获得省级或以上政府部门或工会组织颁发的“五一劳动奖状”荣誉”非特定行业业绩,投诉人不成立。但“投标人在新冠疫情工作防控中有获得地级市或以上政府部门或其分管垃圾分类机构颁发的表彰或荣誉”与本项目没有直接关系,不能作为评分因素,投诉事项成立。被投诉人已于11月7日修改采购补遗文件只保留了环卫工作先进集体得分。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六“投标人201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级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成立年限”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已经注明“新设立的企业取得M级及经营年限未达3年导致未能评定为A级的得2分”没有变相设置成立年限,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且被投诉人已于11月7日采购补遗文件中删除。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七在投诉前的补遗书中已经进行删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丰县财政局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