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0-11-04]
关于新余市主城区人行道安装隔离护栏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江苏爱可青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陈岩
联系电话:1596128****
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经济开发新区国强路188号
被投诉人1:新余聚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傅华昱
联系电话:1317790****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42号
被投诉人2:新余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联系人:彭秋生
联系电话:0790-6422582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青年路环卫大楼
二、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新余市主城区人行道安装隔离护栏采购项目
采购人:新余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招标编号:XYJC2020-070101
投诉内容:投诉人江苏爱可青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对新余聚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0年8月18日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及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进行了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1对投诉人提出的“江西众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兴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样品”的质疑未作出明确答复。
投诉事项2:江西众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兴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质疑回复。
(二)被投诉人1称:
1.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复:
关于样品提交时间问题被投诉人1已在对质疑人的答复中作出说明。招标文件并未规定或指定样品须在9:30放置在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前,现场所有投标单位(包括江西众铭和江西兴盟)反映样品超重超长,因场地限制无法搬运上楼进场。被投诉人1当面回复投标人:样品先自行找地方放置,可以放在一楼(包括办证大厅、走廊、入户大堂等)及周边自行保管,等候通知确定地点后,再及时搬运至指定地点。开标日上午10点30左右,被投诉人1才指定样品放置地点。
2.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复:
(1)根据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他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不符合要求,其无权否定其他投标人的样品。
(2)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45条之规定:采购活动结束后,不得采用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投诉人没有权利要求检测其他投标单位的样品。
三、调查情况
本次新余市主城区人行道安装隔离护栏采购项目(XYJC2020-070101)由被投诉人2新余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授权委托被投诉人1新余聚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2020年7月17日,该项目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西省政府采购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8月7日,被投诉人1新余聚成工程管理公司组织项目开标活动。8月10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 8月14日,被投诉人1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书面答复。8月18日,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递交了该项目的投诉书,我局经审查决定受理该投诉。8月24日,我局向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8月26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答复。期间,我局针对该项目投诉事项开展了调查取证:
(一)2020年9月1日,我局组织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对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和被投诉人的回复内容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如下:
1.关于投标单位提交样品时间的问题,专家在达到一楼大厅时,全部投标单位的样品均已摆放完毕,样品提交时间并非专家答复范围。
2.专家对所有投标样品技术要求进行了审查,除一家投标单位样品不符合制作组装要求被无效外,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样品均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
(二)2020年9月8日,我局组织该项目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就投诉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质证,并调取审查该项目相关证据,调查结果如下:
该项目开标前,相关投标单位已按招标文件时间要求到场提交书面投标文件,并就样品超重超长,无法搬运至新余市公共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问题向被投诉人1反映沟通。被投诉人1为此根据现场实际困难回复:样品先自行找地方放置,可以放在一楼及周边保管,待通知确定地点后,及时搬运至指定地点,并将该情况向新余市公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反馈和沟通后,于当天10时许,被投诉人1通知各投标单位确定样品摆放至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其后,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现场评审样品时,各投标单位样品已全部放置到位。专家对投标样品技术要求进行了现场查验。
四、投诉处理
我局根据调查情况及项目专家评审意见认为:(1)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1已向投诉人如实、全面的做出了答复,且各投标单位因投标样品超重超长,无法提交至开标地点(三楼开标室),被投诉人根据现场实际困难,应投标单位要求调整样品提交地点,并无不妥;投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江西众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兴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提交投标样品,该投诉事项不成立。(2)投诉事项2,经组织原评审专家复核,除常州市顺业护栏有限公司样品不符合制作组装要求被无效外,江西众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兴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投标单位样品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余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余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