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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饶财购〔2020〕17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江西婺源茶业职业学院
有线无线网络一体化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JXFZ2020-C050 )的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上饶市怡海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沿河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奇敏。
被投诉人:江西方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婺源县天佑西路59号 ,单位负责人:芮晓红。
采购人: 江西婺源茶业职业学院,地址:婺源县思口路88号,法定代表人:董学友。
投诉人上饶市怡海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不满被投诉人江西方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婺源茶业职业学院有线无线网络一体化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FZ2020-C050 )(以下简称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受理。经依法审查,被投诉人在法定投诉期内已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上饶市怡海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称:
投诉事项:1. “无线AP:支持扩展物联网模块,物联网模块无需额外布线安装,可实现Zigbee、RFID等物联网应用功能灵活扩展”该项参数与本次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2. “核心交换机:支持独立的硬件监控模块,控制平面和监控平面物理槽位分离,对电源模块和风扇模块进行管理,支持热插拔,并支持冗余备份功能”参数中要求的控制平面和监控平面物理槽位分离只有华为采用此架构设计,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倾向性; 3. “防火墙1”要求提供截图证明材料加盖原厂商公章的参数要求,质疑回复中未提供厂家证明材料,“防火墙2”中标注★号技术参数,在质疑回复中提供的查询截图未列AI引擎等功能说明、云沙箱功能说明,未提供产品功能截图等厂家证明材料。
投诉请求:对招标文件重新修改,指向性要求删除,不能排他性,体现公平公正。
被投诉人江西方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称:
关于投诉事项1,无线AP需要物联网模块,是为学校物联网部署提供基础硬件,保障后续不重复投资,物联网模块是学校实际功能需求,也是当前网络建设的大趋势,国内多家厂商均能满足。该项参数与本次采购项目实际需要是完全相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该公司上述投诉事项明显不在其质疑事项范围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诉要求,该项投诉不合理。
关于投诉事项2,该技术要求不是一家独有,其他厂商迈普、锐捷等都满足,不存在排他性。
关于投诉事项3,1、我公司在质疑回复函中列明了上述参数部分品牌产品的官网截图。2、关于厂家的证明材料。该项目于2020年9月30日15时进行开标,在开标过程中,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了投标,经现场评标专家评审,其中4家供应商技术部分均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要求,均提供了不同品牌设备(中兴、迈普、锐捷、华为、深信服)的厂家证明材料,足以证明该项参数设置不存在唯一指定性,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
本机关查明:2020年9月23日,江西婺源茶业职业学院有线无线网络一体化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FZ2020-C050 )(以下简称“采购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9月30日该采购项目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因认为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有倾向性、排他性的条款,投诉人上饶市怡海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江西方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0年9月30日,江西方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质疑回复函》。上饶市怡海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到《质疑回复函》后,因对江西方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不满,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机关认为:
1. 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原质疑事项为采购文件中“无线AP”第6点参数是华为独有参数,现投诉事项为该参数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事项1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
投诉人在投诉事项2、3中提出部分参数具有明显排他性和倾向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采购人(江西婺源茶业职业学院)2020年10月15日出具的《投诉回复函》、采购代理机构(江西方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0日出具的《投诉回复函》,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了多家符合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的供应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不存在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技术参数及服务需求不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2020年9月30日开标现场,我局发函给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就投诉事项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江西婺源茶业职业学院有线无线网络一体化设备采购项目>函的回复》,确认经对现场参与投标的四家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制造商确认函的参数进行核实,均为不同品牌的产品,且参数均满足谈判文件的规定。2020年10月28日我局再次组织其他专家就投诉事项进行评审,专家对投诉内容进行逐条比对,认为投诉事项所涉及的参数和功能均有3家以上的厂商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综上,可证投诉事项2、3涉及的参数设置不存在唯一指定性,采购文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故投诉事项2、3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