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0-11-02]
赣市财购诉字〔2020〕11号
一、项目编号:GZJS2020-GZ-C006
二、项目名称: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科技城派出所智能信息化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赣州市全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二号三楼F41
被投诉人:赣州捷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5-8号四楼
四、基本情况
赣州市全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赣州捷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科技城派出所智能信息化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JS2020-GZ-C006)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原文:磋商文件第21、22页,三、评分标准:技术分:(三)硬盘录像机(3分),投诉人根据评分办法及要求,明确举证了招标文件中“硬盘录像机”的技术评分标准加分项具有非常明显的指向性,指定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中第二十条中第六点与第八点等有关规定。我公司根据评分标准加分项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确证被投诉人设置的技术评分标准加分项当中要求的内容具有指向性、唯一性和针对性。满足加分的就只有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的检测报告才能得分,贵公司写此加分项目的就是指定海康威视的产品。事实依据:满足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加分项当中的“硬盘录像机”只有海康威视品牌,详见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称:
我公司与采购人充分沟通,了解采购人的需求,上述功能与采购人的工作性质息息相关,能够快速的辅助解决工作相关问题;据了解该设备的功能并无指向性,不指向特定的品牌产品;我公司已组织专家论证,不存在唯一性和控标的事实。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审查磋商文件、检验检测报告以及向采购人了解等,该项目磋商文件评分标准“三、产品先进性(三)硬盘录像机(3分)”有关参数与采购人的工作性质相关联。经审查评审报告、投标文件等,该项目响应供应商现场投标时提供的制造商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品牌型号:宇视 IPC-NVR228-HDS2)满足评分标准并获得加分,并非投诉人认为的“招标文件中‘硬盘录像机’的技术评分标准加分项具有非常明显的指向性,指定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同时,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