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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赣财购投诉[2020]35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TC2020070372
二、项目名称: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智慧物流技能实训室专业技能实训平台及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50号银海大厦A904室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4楼41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智慧物流技能实训室专业技能实训平台及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TC202007037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0月10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关于招标文件第50页到第55页“二、采购要求 1、技术要求”中"5.物流微课制作系统”。1.通过“物流微课制作系统”的详细参数来看,该内容就是一个“微课制作系统”,与“物流”没有任何关系,也与本次招标的“智慧物流技能实训室专业技能实训平台及设备采购项目”不相符。2.本次招标的“物流微课制作系统”只有深圳市中诺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具有唯一指定性,若采购人不服,请采购人提供三家或三家以上公司能满足此参数的证明材料以示公平,也便于潜在投标人逐一核实。
二、投诉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截止到2020年9月16日14: 30分,我公司未收到任何通知。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智慧物流技能实训室专业技能实训平台及设备采购项目就于2020年9月16日14: 30分正常开标,未发出任何公告或回复。在本项目开标以后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15:19才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并于2020年9月17日公示中标结果。由此致使我公司未能及时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这是对我公司实行差别待遇,以不合理的方式阻扰我公司正常参加此次的政府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称:
一、针对本次招标采购货物清单中的第5项“物流微课制作系统”,采购人开设有“校级重点专业建设”一物流管理专业,因为疫情原因, 课程大部分都是网课,上课效果不如课堂教学,在省内乃至全国兴起买录课设备的大背景下,采购人根据自身数学规划要求,购买录课设备合情合理。物流微课制作系统内含物流专业虚拟场景,教师可针对物流专业课程重点知识点选择相应的虚拟场景录制微课视频,满足学校单人自助式站姿/坐姿微课、幕课、精品课等课件制作的需要,也解决了老师备课问题,丰富课堂教学形式,提升了数学质量;也同时响应国家教育信息化的规划,以信息化学习环境和优质教学资源建设为基础,以教学信息化、优质数学资源共真应用为重点,推动学习方式和教育模式创新,开展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物流微课制作系统”的购买符合采购人当前物流管理专业急需的采购预期。
二、经过采购人市场了解,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近两年课程制作的研发厂家众多,确认有多家供应商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在招标文件第50页到第55页技术要求中物流微课制作系统的详细参数内容与“物流”没有任何关系,具有唯一指向性”的问题,经查,“物流微课制作系统”是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是智慧物流实训平台的组成部分。同时,三家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该系统制造商均为不同的企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投诉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截止到2020年9月16日14:30分项目正常开标, 被投诉人未发出任何公告或回复,致使我公司未能及时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问题。经查,被投诉人于2020年9月16日已向投诉人回复了质疑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质疑人在法定时间内复函质疑人,不影响质疑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投诉人的上述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