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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赣财购投诉[2020]34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SH2020G065-B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长江经济带水质自动监测能力(仪器设备和浮船站)建设项目B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
被投诉人: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洲绿地外滩公馆19栋910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长江经济带水质自动监测能力(仪器设备和浮船站)建设项目B包(招标编号:HSH2020G065-B)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9月30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采购项目重新实施采购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从采购项目原合格的中标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
二、即使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被投诉人重新编制《招标文件》及新增评分标准没有合法依据,且违反《投诉处理决定书》要求。本项且应当按照第一次采购时已发布的《招标文件》及确定的评分标准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新增评分标准属于对供应商实行的差别待遇,且不符合客观量化的评审要素法定要求,应当删除。
被投诉人称:
一、我公司受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依据《江西省财政厅赣财购投诉[2020]24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法依规承担了本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二、依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重新开展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采购需求以及前次采购文件暴露的问题,重新编制采购文件。经对发布的采购文件进行复核,全部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本项目要求结合所涉站点的地域、流域、水文水质等情况编制系统集成方案合法合理。理由是: (1)合法。本项目要求结合所涉站点的地域、流域、水文水质等情况编制方案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2)现实有必要。该项目建设地点在不同的地域,地形地质条件不同,流域水文水质条件差异很大,因此必须依据所涉站点的地域、流域、水文水质等情况结合所投仪器设备、采水系统等多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系统集成方案,保障水质自动监测站长期稳定运行,达到国家数据有效率的要求。(3)国家和兄弟省市有同样做法,中央本级及贵州省、湖南省、云南省、安徽省等省份长江经济带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评分标准中都有这方面的要求。(4)经向采购人了解,采购人及我公司未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本项目所涉站点的地域、流域、水文水质等方面的信息,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问题。(5)供应商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取上述信息。
本项目评分标准符合客观量化的评审要素要求。理由是:(1)本项目评分标准对各档次评分均有描述,作了量化和细化,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2)本项目评分客观量化标准符合我省及全国行业通行惯例,长期以来,我省及全国类似项目都有这种做法。 (3)贵公司近期参与的贵州省长江经济带水质自动监测站项目,也是这种做法,但贵公司未提出类似质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采购项目重新实施采购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从采购项目原合格的中标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的问题。经查,采购人与被投诉人依据《江西省财政厅赣财购投诉〔2020〕24号投诉处理决定书》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符合法定程序。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即使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被投诉人重新编制《招标文件》及新增评分标准没有合法依据,且违反《投诉处理决定书》要求。本项且应当按照第一次采购时已发布的《招标文件》及确定的评分标准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问题。经查,采购人与被投诉人依据《江西省财政厅赣财购投诉〔2020〕24号投诉处理决定书》重新编制招标文件开展采购活动,未违反政府采购现行法规,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按照第一次发布的招标文件进行招标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新增评分标准属于对供应商实行的差别待遇,且不符合客观量化的评审要素法定要求,应当删除”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新增“结合本项目所涉站点的地域、流域、水文水质等情况”且该情况为公开可查的内容,要求供应商提供水质自动监测系统集成方案和质保服务应急预案符合项目采购实际需求,并就相关内容进行了符合实际的细化、量化。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投诉人的上述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