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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兰禾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晓波
电话:1572099****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345号融旺国际3-2-1910
被投诉人1:江西鑫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熊先生
电话:1390794****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延伸段西侧(丰源宜合小区东二门旁)
被投诉人2:江西邦泰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正辉
电话:1867912****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夏-A座810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鑫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抚州市公安局机房电路改造项目(采购编号:JXXA-FZ2020-0005)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代理机构江西鑫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满意,按政府采购投诉程序于2020年9月2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于当日受理。受理后,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件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中标人所投产品技术参数虚假响应应标。中标人所投产品品牌为:台达,型号为:DPH-300K,该型号(DPH-300K)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UPS主机技术要求第4条:UPS主机输入功率因数>0.99;输出有功功率300KW,过载能力:125%额定阻性负载,正常工作时间大于等于15min。
投诉事项二:针对我方《关于抚州市公安局机房电路改造项目(采购编号:JXXA-FZ2020-0005)中标(成交)结果质疑函》,被投诉人提供的佐证材料(型号:DPH-600K的CMA或CNAS认可的检测(验)报告)应作为无效材料。
被投诉人称:抚州市公安局在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江西邦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所投产品台达型号产品:DPH-300K,提供了具有CMA或CNAS认可的检测(验)报告原件,报告中的技术参数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不存在虚假响应和被投诉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为无效材料的问题。
三、调查认定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抚州市公安局、江西鑫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西邦泰科技有限公司,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现将核实情况认定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一、二:本项目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在谈判文件第六页UPS主机第四点要求为:UPS主机输入功率因数>0.99;输出有功功率300KW,过载能力:125%额定阻性负载,正常工作时间大于等于15min 。签订合同时需提供该型号CMA或CNAS认可的检测(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原厂商鲜章。
经核查,中标(成交)供应商江西邦泰科技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时提供所投产品台达DPH-300K的CMA或CNAS认可检测(验)报告原件中显示,该产品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
四、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你公司的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