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0-10-22]
一、项目编号:赣中经政采字2020-60号
二、项目名称:吉安市生态墓园殡仪馆火化设备安装和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江西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园
被投诉人1: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66号宜家公园北大门东侧
被投诉人2: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奉新县良垦工贸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的吉安市吉州区民政局“吉安市生态墓园殡仪馆火化设备安装和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中经政采字2020-60号)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局采购办进行投诉,本局采购办依法受理。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的“360°旋转摆臂式”操作系统的U盘视频演示内容没有完全满足(完全响应)“采购人技术参数要求”。
二、太平洋公司的交货期响应是未完全、完整响应采购需求。在投标过程中的唱标现场,太平洋公司的交货期响应是“根据甲方要求,合同签订后90天内完成交付。”(祥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其响应未按招标要求完整响应采购需求表上的交货期[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表及采购需求,第54页及65页对交货期的描述: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总工期为90天(含交货期),其中签定合同后30天内2台火化设备进场,60天内所有设备全部进场。
被设诉人1称:
一、 因质疑内容并未提供能证明其请求成立的实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请贵公司提供相应事实依据以及证明材料。
二、 因质疑内容涉及评审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评审专家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招标文件所需响应相关要求,经原专家协助确认,不构成无效投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我公司认为贵公司的质疑内容并无实质有效的证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所以予以全部驳回。
被设诉人2称:
一、回复人提供的“360。旋转摆臂式”操作系统的U盘视频演示内容经评审专家评审完全满足采购人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已完全响应。投诉人猜测回复人的摆臂结构及材质、液晶触摸显示屏箱体材质是否为阳极氧化表面处理的铝合金型材?摆臂系统是否无保持了高刚性且旋转摆动快速、准确、耐用,又有充分的自由度?摆臂和液晶触摸显示屏是否可同时摆动旋转、互不影响,是否确保操作人员处在安全区域,更便于操作人员多视角实时观察设备运行情况?都是毫无依据的恶意中伤,投诉人称其摆臂系统如何如何好,均是没有任何证据的自吹自擂,为什么得不到专家的认可?回复人是从事火化设备生产和安装的老牌名优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在行业中领先,而投诉人系刚成立不久的企业,产品性能、科技含量、技术实力无法与回复人相提并论。
二、在投标唱标现场,所有投标人对交货期响应均显示为“根据甲方需求,合同签订后90天内完成交付”,其中已经包含“总工期为90天(含交货期),其中签订合同后30天内2台火化设备进场,60天内所有设备全部进场。”的甲方需求。回复人已完全完整响应,评审专家也予以确认。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采购办于2020年10月15日上午立即组织行业专家对以上投诉事项进行了综合调查,调查意见为:
一、投诉事项1:
1.操作系统的U盘视频演示属评审内容,其演示应在评标室进行,并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是否响应采购文件要求。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应依法提交与投诉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函中没有提供操作系统的U盘视频演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必要证明材料。
二、投诉事项2:
1.经查阅被投诉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其交付期响应了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的90天交付期。
2.投诉函中的事实依据中“总工期为90天(含交货期),其中签定合同后30天内2台火化设备进场,60天内所有设备全部进场”,被投诉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中也进行了响应。
3.投诉函事实依据中投诉太平洋公司的交货期响应是“合同签订90天内完成交付”问题,首先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均有该表述要求,其次,90天内完成交付与总工期为90天不矛盾,90天交付按公告及招标文件内容为项目交付使用期限,与交货期的描述“总工期为90天”应是相同的时限。
基于专家以上意见及采购办调查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
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