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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赣财购投诉[2020]31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HC2020-NC-C025
二、项目名称:九一五队测绘产业升级、增项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金俊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新建区联圩乡联圩新街
被投诉人: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五地质大队
地 址: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552号14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九一五队测绘产业升级、增项项目(采购编号:JXHC2020-NC-C025)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9月18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一:在设置无人机正摄单镜头、无人机机载雷达系统参数要求时须兼容飞马D200无人机接口明确指向了深圳飞马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属于以特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条件)以限制或排斥潜在的供应商参与和通过虚假响应围标行为的采购活动问题。
投诉事项二:高精度全站仪:1.测角精度:0.5”。现国产品牌高精度全站仪测量精度没有达到0.5”的,监管部门可向本次项目投标的其他公司设备生产厂家官方客服进行查实。
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一:此次采购项目名称为“九一五队测绘产业升级、增项项目”其目的是在现有测绘设备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增项,须保证和现有无人机及相关测绘设备兼容。
采购人已有“飞马D200”无人机需要购买能搭载在此型号无人机的机载设备,其中无人机机载雷达系统需要和无人机兼容匹配才能使用。所以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技术/服务要求中才注明需要兼容“飞马D200”无人机接口。
飞马D200”无人机飞行平台可搭载不同品牌的机载设备国内能满足此项要求的品牌产品满足三家以上。被投诉人咨询飞马D200产品制造商:飞马D200无人机在不改装的前提下,支持搭载不同品牌的无人机正摄单镜头、无人机机载雷达系统。查阅各响应供应商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评委小组的符合性审查表、满足采购人以上采购需求的有效响应供应商为三家。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二:
1.经查阅各响应供应商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评委小组的符合性审查表,满足高精度全站仪参数的有效响应供应商为三家,且所提供的产品制造商为国内制造商。并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供应商施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该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函和质疑答复内容范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在设置无人机正摄单镜头、无人机机载雷达系统参数要求时须兼容飞马D200无人机接口明确指向了深圳飞马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属于以特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条件)以限制或排斥潜在的供应商参与和通过虚假响应围标行为”的问题。经查,该采购项目为现有测绘设备升级、增项项目,告知供应商所投产品需兼容现有设备,是采购人的实际采购需求。从磋商文件的技术和服务指标来看,未发现指定特定供应商和特定产品。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高精度全站仪:1.测角精度:0.5;现国产品牌高精度全站仪测量精度没有达到0.5的,监管部门可向本次项目投标的其他公司设备生产厂家官方客服进行查实”的问题。经查,该事项已超出质疑事项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予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