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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赣财购投诉[2020]29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DY2020-J0052
二、项目名称: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能源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实训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济南普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70号110室
被投诉人:江西鼎跃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河北路117号第13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鼎跃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能源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实训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DY2020-J005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9月3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该采购项目我公司主要质疑中标人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按照正常的解决办法应该是请投标人将所投产品展示给评标专家或本专业专家进行论证,即可得出是否符合采购参数要求。招标公司采纳预中标人的回复对我公司质疑进行回复,处理方式和处理立场都存在不公正性。
二、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过程中,最终报价没有当场公布及让各供应商确认其报价。
被投诉人称:
(一)本项目的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组织进行,在评标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采购文件所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且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在评标过程,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根据谈判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标准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提供的技术部分及商务要求进行评审,谈判小组己认定上海维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满足谈判文件中的要求,最终产生评标结果。
在评审期间,谈判小组根据上海维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响应内容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已认定其满足谈判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贵单位的质疑函反映的“上海维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产品不符合参数,所提供的为网站截图作为证据材料。从法律概念上理解官网数据或宣传资料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况且,制造商往往出于维护其新产品的机密和竞争力,并非所有的产品型号都放在官方网站上或宣传资料上。为此,仅以相关资料内容来认定“拟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本次谈判文件”,证据不充分。
(二)贵公司质疑函提出“最终报价没有当场公布及让各供应商确认其报价”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当场宣布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而是由采购人依据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认成交供应商后,成交结果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质疑中标人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的问题。经查,上海维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谈判小组已确认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仅提供产品官网截图作为佐证材料,不足以支持投诉事项。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过程中,最终报价没有当场公布及让各供应商确认其报价。”的问题。经查,在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过程中,由谈判小组确定最终报价并提出成交候选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