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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赣财购投诉[2020]28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DY2020-J0052
二、项目名称: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能源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实训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真道智享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06号慧谷时空1幢19层03号
被投诉人:江西鼎跃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河北路117号第13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鼎跃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能源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实训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DY2020-J005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9月4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据现场开标实际情况知道,参与本次投标的江西基尔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授权代表现场并未提交任何可以证明他(她)身份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等)。
谈判文件上述两条已经明确指出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参与开标。而江西基尔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参与开标人员未携带任何可以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那么认为贵招标公司应当认定为江西基尔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现场做出的二次报价文件无效。
进入到二次评审报价阶段的供应商除了江西基尔科技有限公司,还只有两家。而本次招标文件明确指出: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称:
本项目的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贵组织进行,在评标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采购文件所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且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在评标过程,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根据谈判文件所载明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提供的技术部分及商务要求进行评审,最终产生评标结果。
关于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评标现场谈判小组通过核实江西基尔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授权代表与参与开标人员身份信息(授权代表的外貌、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签发机关、有效期限)及授权代表签字字迹,且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上也有该公司的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故谈判小组成员一致认为江西基尔科技有限公司参与开标人员与响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为同一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有效,谈判活动继续进行。
本次谈判文件“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携带身份证原件出席谈判大会”的要求,并未明示为实质性要求,实质性要求是针对采购内容而言,主要是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等方面。谈判文件“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携带身份证原件出席谈判大会”应该理解为对供应商参与谈判的要约性和程序性要求,并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范畴。也未落入谈判文件第20.3款11种视为没有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其应答无效之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 “参与本次投标的江西基尔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授权代表现场并未提交任何可以证明他(她)身份的证明材料”的问题。经查,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设定的无效响应条款中,未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列入其中。谈判小组通过对照响应文件中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认定江西基尔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的授权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的授权代表为同一人,符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精神。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