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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一、项目编号:大业—YC2020—070
二、项目名称: 宜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医用冰箱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二诺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利民路126号
被投诉人1:宜春大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宜春市袁州区红林世界城1栋15楼1513
被投诉人2:宜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宜春市袁州区中山西路19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的评审依据要求提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含CMA和CNAS标志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2.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要求采用碳氢制冷剂;3.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要求采用箱体内板式蒸发器和丝管式冷凝器设计;4.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要求医用冰箱内有效容积≥300L,每大10升加0.5分,最多加2分。【评审依据:提供产品的注册检验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原件现场核查,不满足则不加分。】5.招标文件中商务评分要求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有一个加1分,最多加5分;6.招标文件中商务评分要求(1)所投产品制造商为医用冷藏箱行业标准起草单位,(2)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以上评分办法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 限制了其他潜在投标单位,有失公平、公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事项1。该项目“温度控制”和“温度均匀”评分办法要求同时提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含CMA和CNAS标志的检测(验)报告与实现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该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据向采购人了解,采购人对于制冷剂并不了解,无法提供碳氢制冷剂相较其他制冷剂更为节能环保的有效依据,也不能说明仅有碳氢制冷剂符合节能环保标准。因而“采用碳氢制冷剂。满足加8分,不满足不得分”,该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据向采购人了解,采购人对于蒸发器并不了解,也无法说明出于何种实际需要来设置“板式蒸发器”,且与实现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有何关联,因而该条款与实现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有效容积:医用冰箱内有效容积≥300L,每大10升加0.5分,最多加2分。”容积大小与采购人实际需要密切相关,多个品牌的医用冷藏箱满足300L以上有效容积,具有竞争性,被投诉人认为该技术评分指向海尔,事实依据不足,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评审依据要求提供产品的注册检验报告扫描件与实现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5。该项目评分办法 “商务评分” 中要求“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有一个加1分,最多加5分。”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与实现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6。该项目评分办法 “商务评分” 中要求:1.“企业实力:所投产品制造商为医用冷藏箱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参与起草标准的得3分,未参与的得0分”。参与起草的企业有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松下冷链(大连)有限公司,该条款直接指向了特定供应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三规定的情形;2.“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的得2分。”该条款设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的第2点、5和6成立。本机关决定: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