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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一、项目编号:大业—YC2020—070
二、项目名称: 宜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医用冰箱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沙凯宏达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中部智谷产业园8栋504
被投诉人1:宜春大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宜春市袁州区红林世界城1栋15楼1513
被投诉人2:宜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宜春市袁州区中山西路19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的评审依据要求提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含CMA和CNAS标志的检测(验)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2.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要求采用碳氢制冷剂;3.招标文件中商务评分要求所投产品制造商为医用冷藏箱行业标准起草单位。以上评分办法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 限制了其他潜在投标单位,有失公平、公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事项1。该项目“温度控制”和“温度均匀”评分办法要求同时提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含CMA和CNAS标志的检测(验)报告与实现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该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据向采购人了解,采购人对于制冷剂并不了解,无法提供碳氢制冷剂相较其他制冷剂更为节能环保的有效依据,也不能说明仅有碳氢制冷剂符合节能环保标准。因而“采用碳氢制冷剂。满足加8分,不满足不得分”,该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该项目评分办法 “商务评分” 中要求“企业实力:所投产品制造商为医用冷藏箱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参与起草标准的得3分,未参与的得0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成立。本机关决定: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