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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临财购【2020】13号)
一、项目编号:JXHF2020-FZ-012
二、项目名称:抚州市临川区数字农业试点县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赣府环保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旭
联系电话:137557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国家森林公园旁产业园5栋111室
被投诉人1:抚州市临川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万先生
联系电话:1810794****
地址: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大道与翰林路交叉口
被投诉人2:江西恒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557018****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南门路888号天和家园4栋一单元5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恒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抚州市临川区数字农业试点县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XHF2020-FZ-01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9月4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4:该采购项目建设方案很多内容是重复建设,是对中央专项资金的浪费使用。
投诉事项5:评分项产品先进性:
1.招标内容里的“中央控制系统”(评审依据:投标人需提供该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封面具CMA、ILAC-MRA、CNAS标志的权威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彩色扫描件并加盖厂商公章:提供得分3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2.“音响会议系统”(评审依据:投标人需提供符合以上要求的产品彩页介绍和厂商技术参数确认函并加盖厂商公章,提供得1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提供符合GB8898-201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的封面具有CMA、ILAC-MRA、CNAS标志的权威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彩色扫描并加盖厂商公章,提供得1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3.“会议系统主席/代表单元” 提供符合GB8898-201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的封面具有CMA、ILAC-MRA、CNAS标志的权威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彩色扫描并加盖厂商公章,提供得0.5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4.“液晶显示单元” (评审依据;投标人需提供封面具有CMA、ILAC-MRA、CNAS标志的权威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彩色扫描并加盖厂商公章,提供得2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5.“应用服务器”服务器产品配置一套ISO/安卓平台APP,该APP在服务器未连接任何网络情况下可通过WIFI、蓝牙连接方式,以点对点或1对多方式管理服务器。实现查看服务器软硬件日志,固件版本,报修时间、故障报修、远程开关机、远程VNC、远程定位服务器等功能。(评审依据:投标人需提供以上功能APP操作界面截图和厂商技术参数确认函并加盖厂商公章:提供得1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投标人所投X86服务器是否在插槽中支持非易失性内存,在添加后可以实现完全断电时非易失性内存依然保存完整数据的情况进行评分。支持12个MVDIMM非易失性内存(非傲腾持久化内存)。(评审依据:投标人需提供产品彩页或者白皮书或官网截图证明,符合GB/T9524-200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技术要求的封面具有CMA、ILAC-MRA、CNAS标志的权威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彩色扫描并加盖厂商公章,提供得1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6.“存储系统”配置存储的固态硬盘寿命管理功能软件,能以图形化的方式实时监测所有固态硬盘的耐久度,确保SSD固态硬盘健康状态。(评审依据:投标人需提供计实际的产品操作界面截图证明,符合GB/T9524-200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技术要求的封面具有CMA、ILAC-MRA、CNAS标志的权威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彩色扫描并加盖厂商公章,提供得1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7.“农业气象设备系统”物联网综合管控系统具有运行稳定、操作简便,在用户文档、功能性、易用性等方面符合测试要求。(评审依据:投标人需提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GNAS)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测试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厂商公章:原件现场备查,提供得2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8.“远程虫情测报灯”(评审依据:投标人需提供封面具有IT-SMS、CNAS标志的ISC/IEC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原件现场备查,提供得2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以上1-8项评分项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是明显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法》第十八、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国办函【2019】41号)规定: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指向性的资质证明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被投诉人称:
1、针对投诉事项1-4,该项目经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批复,批复文件为《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抚州市临川区数字农业试点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赣农函【2019】8号),投诉事项1-4不成立;
2、针对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中参数评分项是设备的优越性参数,确保采购的设备质量更优,是可以由厂家提供的,盖公章即可,并不是需要供应商提供,厂家是面向全国的供应商,不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因此获得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表明该产品质量稳定、性能优越,作为加分项合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一、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1-4,采购人提供了《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抚州市临川区数字农业试点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赣农函【2019】8号),并且该投诉事项与政府采购活动无关,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5,我局于2020年8月31日收到投诉人第一次邮寄的该项目投诉书,经审查,由于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1日向投诉人发出了《关于要求补正及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于2020年9月4日收到了投诉人第二次邮寄的该项目投诉书,经审查,对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仍未提供相应事实依据。
同时针对该投诉事项,我局组织了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认证意见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无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授权、检测报告合理。
并且前期该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了专家论证,经论证审核,招标文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理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