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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赣财购投诉[2020]26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493-206106107029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采购八一慰问品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市世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2601自编A单元
被投诉人: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90号萍钢大厦904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采购八一慰问品项目(招标编号:1493-206106107029)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8月17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被投诉人未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内容作澄清说明。
二、有两家供应商投标报价不到采购预算的15%,将价格分差缩小致价格分失去竞争性。
三、中标供应商江西康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参加此项目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
四、中标供应商江西康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江西迪多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串标围标行为。
五、投诉人于8月6日发送邮件询问各项分值未回复。
被投诉人称:
一、对投诉人的质疑,我司已于2020年7月15日对质疑内容作了修改,降低了加分要求。对投诉人的再次质疑,我司出于对本次采购项目的产品品质保证的考虑,结合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制定相关参数指标及检测要求,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已要求两家投标人提供各自的书面证明材料来确定报价的合理性,经过专家评审,认定两家的报价合理,属于有效投标报价。
三、中标人江西康发体育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类型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罚款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罚款金额未达到《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政处于20000元以上的罚款”限额要求,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投诉人提供的天眼查已经明确崔好林于2014年4月29日已与江西迪多实业有限公司解除股权关系,不属于江西迪多实业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没有控股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恶意串通行为情形。
五、投诉人于8月6日虽发送邮件询问得分,未电话联系且未告知投标人身份,8月10日领取质疑回复函时也未咨询代理相关得分情况,本着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评审信息及投标人商业机密的原则,我公司未回复相关评审得分信息。于2020年8月17日招标代理接到投诉人电话咨询,确定询问、邮件内容投标人身份后已立即发送投标人相关评审得分信息。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未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内容作澄清说明,存在排他性及不合理性”的问题,经查,被投诉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有权对技术参数设置一定的加分要求和加分佐证材料,招标文件经第一次质疑后,被投诉人对质疑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并依法回复了投诉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江西道盛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盛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不合理及远低于市场成本”的问题,经查,此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且评标委员会按程序已要求两家供应商提供了书面报价说明,评标委员会认定两家供应商的报价具有合理性。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中标供应商在信用中国有行政处罚记录1条”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要求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投诉人投诉中标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受到5000元的行政处罚,未达到江西省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投诉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中标供应商江西康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江西迪多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串标围标行为”的问题。经查,崔好林于2014年4月29日已与江西迪多实业有限公司解除股权关系,已不是江西迪多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五“询问各项分值代理机构未回复”的问题。经查,代理机构已告知未中标供应商评审得分与排序,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六十九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条第二款规定,驳回上述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