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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南财购〔2020〕16号
南昌县财政局关于江西大通
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2020年
澄湖东路等18条主次干道路灯
“暗改亮”采购及安装项目的
投诉处理决定书
(采购编号:JXDT-NCX-ZC2020-001)
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
投 诉 人: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雍兴春
授权代表:曹贤奎 联系电话:1893897****
联系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华强创意工业0701
被投诉人1:南昌县城市管理局
联 系 人:罗先生 联系电话:0791-85715741
联系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沿河北路345号
被投诉人2:江西大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高先生 联系电话:1750709****
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111号世贸APM2-9栋9楼
投诉人对江西大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2020年澄湖东路等18条主次干道路灯“暗改亮”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编号:JXDT-NCX-ZC2020-00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9月8日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受理该项投诉后,向各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我局依法对各被投诉人的书面答复和本项目采购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原中标人江苏博思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在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我司提出质疑后,只做投标无效处理,未做其他说明。
2、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权威媒体公开所有投标得分与排序以及各分项分值。
3、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明确回复我司失分17分的存疑。
4、招标文件评分分值设定不合理。
5、扬州市天浩圆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报价过低,是否存在恶意竞争还是有意围标?
6、职业健康体系18001与45001是一个体系,一个是新版,一个是旧版,但在评分时,仍未给我司得分。
被投诉人称:
1、根据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江苏博思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信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及时进行了调查,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回复,最终确认了其对江苏博思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因此,取消了江苏博思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2、采购代理机构已告知了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各项得分及排序。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所有投标人的得分与排序以及各分项分值不属于公开内容。
3、原评审专家经过复议,评审无误,维持原评审结果。
4、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未在招标文件的质疑有效期内进行质疑,质疑无效。
5、原评审专家经过复议,对扬州市天浩圆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复核,维持原评审结果。
6、原评审专家经过复议,其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ISO45001认证证书进行评审的,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该证书,且新证与旧证一说缺乏依据,维持原评审结果。
经调查:
2020年澄湖东路等18条主次干道路灯“暗改亮”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预算为297.6904万元,于2020年7月4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于7月30日向江西大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质疑函,因质疑事项1需要调查,江西大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8月5日发函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证,8月17日收到函复,8月19日对质疑内容进行了回复。
1、根据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对江苏博思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罚字〔2018〕319号),处罚日期为2018年9月17日,处罚金额为53000元,根据《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之规定,对江苏博思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违法记录,江苏博思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因此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做无效处理。投诉事项1不成立。
2、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所有投标人的得分情况、各分项分值等暂不属于公开内容。同时,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已告知了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各项得分及排序。投诉事项2不成立。
3、经查阅该项目的评审报告,复议报告,以及电话咨询该项目专家组组长,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在光衰检测、体系认证、雷击浪涌测试评审项目上所提供的佐证材料不符合评审要求,专家不予认可,在项目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评审项目上,属主观评分,评审专家依据各投标人方案内容综合评分。我局认可专家意见。投诉事项3不成立。
4、该项目采购文件公告届满之日为7月10日,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至7月21日截止,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的相关质疑于7月30日提出,未在采购文件的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无效,因此,该项投诉无效。投诉事项4不成立。
5、经查阅该项目的评审报告,复议报告,评审专家对扬州市天浩圆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资料进行了复核,未认定其为恶意低价谋取中标或围标。我局在查阅资料时,也发现了扬州市天浩圆照明电气有限公司出具的报价偏低的证明书。我局认可专家意见。投诉事项5不成立。
6、经查阅该项目的评审报告,复议报告,以及电话咨询该项目专家组组长,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ISO45001认证证书,其提供的证书评审专家不予认可,同时,对于新证与旧证一说,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也未提供依据。我局认可专家的评审意见。投诉事项6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你公司的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或者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县财政局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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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南昌县城管局 江西大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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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