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0-09-27]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安财字(2020)61号
一、项目编号:AYZFCG2020-J012
二、项目名称:安义县教育体育局全县中小学、公办幼儿园门口安防设施建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鑫玮工贸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株良村祥岗山旁
被投诉人:安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安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安义县教育体育局全县中小学、公办幼儿园门口安防设施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AYZFCG2020-J01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8月28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谈判文件“升降柱控制盒中要求:工作电源:AC220V;工作温度:-20℃~+50℃;遥控频率:433.92Mhz;应急方式:后备电源控制电磁阀释放;控制方式:手动、遥控;控制数量:最多能控制6台中速升降柱;★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过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颁发的中国环境标志优秀企业奖项(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厂商鲜红公章作为佐证材料要求)。”不符合法规,有倾向性,属于控标行为。升柱控制盒不在强制采购目录内,不具有强制性不能作为资格要求,其次,中国环境标志优秀企业奖项并不是响应国家政策的唯一标准,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更加具有权威性。中国环境标志优秀企业奖项只是对该企业的奖励,并不代表该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都能达到节能标准。
被投诉人称:
1、《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51号)提出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在积极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包括节水)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优秀企业”是企业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一个凭证,具有合理性。
2、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据查询,市场上有很多优秀的产品供应商满足。本项目已开标,经专家评审,3家供应商响应文件均满足该要求,并非贵方所说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明显带有倾向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升降柱控制盒中要求: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过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颁发的中国环境标志优秀企业奖项(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厂商鲜红公章作为佐证材料要求)。”不符合法规,有倾向性,属于控标行为”的问题。经查,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安义县财政局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