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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吉水财字〔2020〕41号 签发人:阮元生
关于吉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系统采购项目(赣中经政采字2020-46号)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湖南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5栋601-603号
法定代表人:文建全
联系电话:1897498****
被投诉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大道66号宜家公园北大门东侧(吉安分公司)
联系人:阿卜杜克日本·吾序尔
联系电话:0796-8666608
投诉人对吉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系统采购项目(赣中经政采字2020-46号)2020年8月26日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8月31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受理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侵害了投诉人的相关知情权
投诉人根据已公布的评审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向被投诉人书面申请查询投诉人的评审得分及排序,被投诉人仅告知投诉人总得分,总得分为73.14分,未告知投诉人项目具体得分,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故意偷换概念,损害了投诉人的知情权,导致投诉人只能通过推测来计算自己的总得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教“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投诉事项2:预中标人存在虚假投标或评审错误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着评审错误或者遗漏,投诉人为此提出了质疑,但是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仅以“经复查贵公司的得分不存在错误”应付投诉人的各项具体质疑,未按照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给予投诉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投诉请求:
1、依法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进行重新评审,确定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是否存在评审错误或遗漏,如存在评审错误,纠正错误。
2、对被投诉人侵害投诉人的知情权予以纠正并给予相应处理。
3.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给予相应的处理。
经调查:
我局调阅了吉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的书面回复函等有关资料后,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项目于2020年8月11日进行招投标活动,被投诉人于2018年8月13日发布了中标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被投诉人已经告知投诉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名,不违反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被投诉人要告知投诉人评审事项的具体得分,无法律依据。投诉人也未提供出相关的法律依据。鉴于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人此投诉事项1予以驳回。
二、评审错误问题牵涉到专家的具体评分,可以组织专家复核。被投诉人已经按照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评标结果核查,未发现错误;投诉人提出的预中标人存在虚假投标问题,只是单方面推测,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具体评审材料的认可由评审专家决定并负责;投标人投标材料造假应由其本身负担法律责任。而所有参与此项目开、评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获取的投标人材料,具有保密责任,不能对外公布。鉴于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人此投诉事项2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吉水县财政局
2020年9月17日
吉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