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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赣财购投诉[2020]25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GZ2020-06-0905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射击运动管理中心射击馆智能化安防和监控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奥赛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大仟工业厂区1号厂房1层19
被投诉人: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庐山南大道348号南昌市农业科学大楼十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射击运动管理中心射击馆智能化安防和监控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GZ2020-06-0905)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供应商“福建榕事达科技有跟公司” 的CA锁在开标过程中验证不合格,致投标文件无法正常打开。按照本次招标文件的第13页中的第20.6条即:“因投标人原因致投标文件无法正常打开的”应按无效投标处理,但国政招标公司为何违规准予其参加开标活动?
二、“福建榕事达科技有跟公司”CA证书无法解锁后,国政招标公司与其离开开标现场干什么去了?是否能排除有什么私下交易?
三、本次招标文件只赋予了招标方系统设备出现问题时,可以延长开标截止时间,并未赋予投标方因自身原因延长开标截止时间的权力:国政招标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何要与福建榕事达公司私下离开开标现场长达4小时,谁来证明此行为的透明、公平、公正性?
被投诉人称:
一、开标现场对“福建榕事达科技有限公司”的CA锁解密时,因系统读取不到该公司CA证书信息,导致无法打开投标文件,新点公司驻场工作人员也确认系统读取不到该公司的CA锁信息,是设备出现了故障,故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第20.6条“因投标人原因致投标文件无法正常打开的”来认定其投标无效。
二、开标现场,我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福建榕事达科技有限公司”CA锁出现故障,经采购人、监督人员和所有的投标人同意,我司工作人员与“福建榕事达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离开开标现场去找新点公司(约10:30分)处理CA锁故障,经新点公司驻场工作人员确认系统读取不到该公司的CA锁信息,是设备出现了故障,故再次征得采购人、监督人员和所有的投标人同意后,我司工作人员与“福建榕事达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约11:30分离开开标现场在前往江西省数字证书有限公司处理CA锁故障,江西省数字证书有限公司人员当下确认“福建榕事达科技有跟公司”只有一把CA锁,经反复测试可能是因为接触不良造成的数据读取故障。约13:30我司工作人员与“福建榕事达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带着原CA证书回到开标现场,且向所有投标人展示了CA锁与签到表上数字证书编码一致。
三、我司在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再接受任何投标人的CA锁,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开标活动,故我司在处理CA锁故障处理过程无违规行为,也未延长开标截止时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开标时有供应商CA数字证书验证不合格”的问题。经查,在开标现场,使用中标人提供的CA锁无法在交易系统上解密打开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设定的废标第六项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代理公司擅自违规延长解锁时间,是否能排除有什么私下交易?”的问题。经查,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函证说明CA数字证书具有唯一性,项目开标时,只能使用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所使用的CA数字证书对其加密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开启,其他CA数字证书无法解密开启。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代理机构延长开标截止时间”的问题。经查,“福建榕事达科技有限公司”于9:02(北京时间)向代理机构递交了CA证书,代理机构于9:30(北京时间)截止了投标,投标截止后,代理机构未接受新的CA证书,在开标过程中出现交易系统读取不到CA证书信息的意外情况时,协助处理设备故障而拖长了开标时间,但没超过系统开标截止时间,也没有影响后面的评标过程。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在调查期间,发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存在将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作为加分项等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所以不得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