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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关于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化体育办公室教育教学装备(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SH2020G047)投诉处理决定书
洪经财购投诉[2020]01号
投诉人:江西鑫港粤环保厨具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平 电话:1837998****
地址: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南莲花路98号华声社区河东生活区
被投诉人: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洲绿地外滩公馆19栋911室
联系人:聂亮、范丹萍、姜梅 电话:0791-83978376
投诉人对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化体育办公室教育教学装备(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SH2020G047)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8月21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投诉人已根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技术部分加分项)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足以证明其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加分要求,此项加分应该得满分20分,而评标委员会给了0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被投诉人回复:通过问询原评审委员会专家得知: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发现投诉人所提供的所有检测报告中均未有“CMA”标识,并在每一份检测报告说明第4条明确写明:“本报告仅对所测样品负责,不做为社会公正数据使用,也不得用于广告或授权的其他用途。本报告仅作为客户委托、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目的使用......”不符合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故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所提供的检测报告不予采信,认定其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不能作为本项目加分项的佐证材料。
被投诉人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于2020年8月10日针对质疑供应商递交的《质疑函》作出了《质疑回复》,告知其针对本项目的质疑事项不成立,对质疑事项相关的诉求(重新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不予支持。
综上,被投诉人与采购人在认真审核了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发现除投诉人外,其他所有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均有“CMA”标识,评审委员会评审标准一致,没有差别对待。认为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客观、公正。所作各项评分均有法规、事实依据。故针对本次投诉建议“依法驳回”。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足以证明其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加分要求,此项加分应该得满分20分,而评标委员会给了0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问题,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规定,投诉人所提供的所有检测报告中均未有“CMA”标识,且在每一份检测报告说明第4条明确:“本报告仅对所测样品负责,不做为社会公正数据使用......”,不符合上述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强制要求,故上述检测报告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不能作为本项目加分项的佐证材料。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2020年9月4日
抄送: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化体育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