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0-09-03]
抚州市财政局关于江西方泰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抚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
抚州市无人机巡航秸秆禁烧服务项目
(采购编号:JXFT-FZ-003-1)
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华鹰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华鹰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范佳俊
电话:180118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湖大道1388号绿地博览城1#商业办公楼1712室
被投诉人:江西翼眸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龙君
电话:1829612****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568号红谷凯旋商业办公综合楼及商业六201室-210、212、213、216、217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方泰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抚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抚州市无人机巡航秸秆禁烧服务项目”(采购编号:JXFT-FZ-003-1)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代理机构江西方泰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满意,按政府采购投诉程序于2020年8月5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于当日受理。受理后,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于8月25日要求投诉人在规定时间补正投诉函与质疑函内容不一致及该服务项目最低成本价的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现本投诉案件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江西翼眸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2020年抚州市无人机巡航秸秆禁烧服务项目最终报价为64.3万元,此价格明显低于招标文件中的预算价格,评标委员会当时评标时并未要求此投标人提供价格组成证明材料,也未要求投标人进行说明,请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此项目投标文件重新进行评审。
投诉事项二:江西翼眸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2020年抚州市无人机巡航秸秆禁烧服务采购项目价格为64.3万元,此价格能提供的飞行器无法达到项目要求。
被投诉人答复一: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安排飞行计划,在不同阶段投入相应的设备数量与人员进行工作,并非整个服务周期都需提供最大数量设备与人员进行工作。最终报价是经过多次成本核算后形成的报价,属于合理报价。
被投诉人答复二:本公司完全响应磋商文件技术商务要求,所提供的多旋翼无人机和固定翼无人机为自有,能够满足采购人的服务要求。
三、调查认定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江西翼眸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人抚州市生态环境局、采购代理机构江西方泰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并召集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认证。
关于投诉事项一:本项目经过三轮磋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7家,最后报价不高于70万元的供应商有三家,被投诉人最后报价属有效报价。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014号)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本项目不符合重新评审的因素,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投入本项目的多旋翼、固定翼无人机及相关设备为该公司自有设备,无需新购或租赁。投入本项目的成本由设备折旧费、设备保险费、人工费、差旅费、餐饮住宿费和数据处理费等构成,且该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明确响应了磋商文件的技术和商务要求,能够满足采购人项目的要求。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四、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你公司的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
财政局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