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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赣市财购诉字〔2020〕10号
一、项目编号:JZ2020-GZ-C002-1
二、项目名称:科技城派出所智能信息化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吉安欣旺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商会大厦11楼1106
被投诉人:建中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村村委会二楼
四、基本情况
吉安欣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建中工程有限公司代理的科技城派出所智能信息化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JZ2020-GZ-C002-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受理。因疫情期间需组织专家论证等,8月18日向投诉事项相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延期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通知》,将投诉处理决定期限延长30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上述调查取证时间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硬盘录像机指定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硬盘录像机:①所投高清视频监控硬盘录像机支持人脸评分机制,支持设置人脸比对失败和陌生人报警提示语,支持报警布防和联动,支持推送报警信息至客户端;②支持按姓名检索人脸抓拍图片,人脸检索结果支持导出电子表格;支持人脸管理:③支持新建、删除、修改、查询、复制人脸库,可通过U盘位、web端、客户端软件或批量导入工具进行单张、批量导入导出人脸图片,支持16个人脸库,库容4000张人脸图片;④人脸库查询结果支持列表、图表2种展示方式;⑤支持人脸库整库加密导入导出;⑥支持录像老化,老化模式将硬盘划分为重要录像和普通录像两个存储区(可设置两个存储区的容量比例),系统可自动计算并显示重要录像和普通录像的保存期限;以上每满足一项得0.5分,全部满足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经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添加本项目水印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这个加分项与检测报告完全一致,具有明显的唯一性和指向性,其它厂商都无法满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的规定。我司质疑的是评分标准中的加分项内容,而不是采购产品的技术参数。我公司在质疑文件中已经明确举证了硬盘录像机,只有“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才具有,也已经提供了该公司的产品检测报告进行证明,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中加分项内容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完全一致,具有明显的唯一性和指向性,其它厂商都无法满足。在招标文件中这样要求并描述,代理公司有明显的控标行为。
2、防火墙指定了品牌,只有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家公司才能完全达到技术要求。防火墙:标人所投防火墙系统硬件为全内置封闭式结构,稳定可靠,安全性高,系统多核分布式架构,具有多核分布式安全操作系统。满足得2分,否则不得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制造商多核分布式安全操作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原厂公章。)这个加分项(中国版权服务微平台查询截图)证明了具有明显的唯一性和指向性,其它厂商是无法满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代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规定。我司质疑的是评分标准中的加分项内容,而不是采购产品的证书。代理公司回复和我公司质疑的事项毫无关联,代理公司说软件著作权证书是通过国家版权局审核和登记的并被国家认可,跟加分项没有任何的相关。我司提供的证明材料防火墙证明了是指定品牌,只有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家公司才能提供此证书,最终可以加分,最终使用此产品的投标人就能高价中标。我司认为具有明显的唯一性和指向性(看我司中国版权服务微平台查询截图证明),其它厂商是无法满足。在招标文件中这样要求并描述,代理公司有明显的控标行为。
被投诉人称:
1、硬盘录像机不同档次的产品具备三家及以上的潜在供应商可提供满足本次采购相关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投诉供应商提供了硬盘录像机有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满足加分要求,未提供其他供应商不满足加分要求的佐证,投诉供应商对以上货物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投诉事项。
2、由于公安局智能信息系统对安全要求较高,必须对接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的相关接口,满足公安系统对该项参数指标的要求,对信息安全相关加分项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佐证,具备多核分布式安全操作系统并不具有唯一性,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也不具有唯一性,同时,投诉供应商只提供了绿源产品具有满足加分要求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的佐证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他潜在供应商不具备满足加分要求的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投诉供应商对以上货物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亦不予支持投诉事项。贵公司对本项目以及相应条款提出的投诉的材料理由不充足。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一是经本机关审查磋商文件、检验检测报告以及组织评审专家论证等,该项目磋商文件评分标准“三、产品先进性(三)硬盘录像机(3分)”加分项与成交供应商投标时提供制造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高度一致;二是经审查评审报告,满足该项加分项仅有制造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其他现场投标供应商未能满足且无加分;三是经沟通,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未能提供除有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外满足该项加分项其它制造商情况。综上,该项加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投诉事项1属实。
2、一是经本机关审查评审报告,针对该项目磋商文件评分标准“三、产品先进性(九)防火墙(2分)”,满足该项加分项仅有制造商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证书满足,其他现场投标供应商未能满足且无加分;二是经沟通,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未能提供除有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以外满足该项加分项其它制造商情况。综上,该项加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投诉事项2属实。
3、经本机关审查磋商文件并结合该项目采购金额等实际情况,该项目磋商文件评分标准评审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复印件等作为评审依据,不符合《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精神。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3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