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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峡财处决字[2020] 22号
关于江西省峡江中学生活及学习设施采购项目(JXHZ-ZFCG【2020】第027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金辂工贸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金根 联系电话:1777947****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株良村祥岗东路155号
被投诉人1:江西华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0796-7197155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古南大道6号海联国际1号楼
相关供应商:江西若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联系人:赵香 电话:1877910****
投诉人江西金辂工贸有限公司对江西省峡江中学生活及学习设施采购项目(JXHZ-ZFCG【2020】第027号)招标事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8月14日向我局采购办进行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床侧立柱、床横梁样品、半圆弧度、花纹以及配套等规格及型号为特定供应商产品。
投诉事项2:恶意串通围标
二、专家论证和调查情况
本局采购办在受理投诉后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1、招标文件中床侧立柱要求的材质及型材属大多数家具生产商的外购产品,没有指向特定的生产商及经销商;要求的半圆(≥R17.5半圆弧度)其他要求都有较大的允许偏离范围,未设定特定某个参数;生产过程需要使用到模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规定,供应商也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中并没有涉及到专利产品;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制作出的样品,材质、外观、规格等要符合采购需求基本雷同应属正常情况。“除非就出至同一个模具压制所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同一个模具压制所制”结论。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不成立予以驳回。
2、该投诉事项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第十九条第一款“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事项2不予受理。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峡江县财政局
2020年8月25日
抄送:市采购办 县纪委监察委 发改委 审计局 交易中心
峡江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