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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中诚 –YC2020-002-1
二、项目名称: 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司法鉴定服务及机动性技术性能检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分宜钤阳司法鉴定中心
地 址: 分宜县府前南路229号
被投诉人: 江西中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宜春市袁州区高安路天工小区8栋二单元201室
相关供应商: 无
地 址: 无
当 事 人: 无
地 址: 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采购公告中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即采购公告第二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要求《法医物证鉴定》,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完全有违《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且此条款设定完全是为某家司法鉴定机构量身制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1.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2015年修订)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等,其中就包含法医类鉴定。
2.司法鉴定执业有规定。《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执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限制。鉴定机构不得指派本机构以外的鉴定人或者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人员承办司法鉴定业务。
3.“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司法鉴定服务及机动性技术性能检测项目”供应商数量满足市场竞争性。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与本次政府采购《司法鉴定服务及机动性技术性能检测项目》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且满足该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要求的供应商全省有15家,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二)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宜春市财政局
2020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