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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九江市新天地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地 址:九江市浔阳区庐峰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邹龙旺 联系电话:1387923****
被投诉人: 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 址: 八里湖市民服务中心5楼
联系人:钟杰 联系电话:1887921****
被投诉人: 九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九江市长虹大道32号9楼
委托代理人:程啸宇 联系电话:1867925****
二、基本情况
2020年6月10日,本机关受理了九江市新天地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于“九江市2020-2021病媒生物防治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招标编号:JJJS2020-040)”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2020年5月25日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实施的“九江市2020-2021病媒生物防治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招标编号:JJJS2020-040)”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人的质疑函,进行了书面回复。2020年6月10日,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提出以下投诉:磋商文件中第六章评审办法商务评分中项目药品证书:使用的药品有获得相关奖项荣誉的,每提供一个得2.5分,满分5分。该条件要求的消杀药品获得奖项荣誉,直接指向特定产品,并需要药品供应商加盖公章,评审因素内有5分之多的加分条件,通过行业封锁达到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目的,是典型的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为。
被投诉人称:病媒生物防制主要方法分为“环境治理”、“物理防制”、“化学防制”。由此可见人员技术水平、拥有设备完善程度、消杀药品的选用直接影响防制效果。且目前市场所销售的正规未获奖药品磋商文件并未要求不得使用。奖项和荣誉能够直接的对所用药品的综合情况进行区分,而不是单单仅是区分药品质量。该单位对获得奖项、荣誉的概念存在理解偏差。药品生产厂商众多,剂型、种类不下千种,该条件要求的消杀药品获得奖项荣誉,何来直接指向特定产品之说。综上所述该单位投诉部分为加分项,且该加分项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关,与采购需求相对应。设置该评分有利于区分服务水平的高低,提高项目的服务质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江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