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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赣市财购诉字〔2020〕8号
一、项目编号: ZXGJ2020-GZ-G001
二、项目名称: 利用亚行贷款江西省赣州乡村振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选聘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忠义路
被投诉人: 赣州市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中心
地 址: 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市政中心北楼24楼
代理机构: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苏园
四、基本情况
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中心(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利用亚行贷款江西省赣州乡村振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选聘(项目编号:ZXGJ2020-GZ-G00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对资格要求的表述存在问题。自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后,不再进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所以“具备工程咨询单位乙级以上资质证书”的资格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应对其进行修改。
2、涉及“金融中介贷款”的所有内容违法、违规。在项目简要中就明确“亚行贷款江西省赣州乡村振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金融中介贷款模式相关报告”的预算金额待定,“金融中介贷款模式项目”也显示待定,又将“金融中介贷款模式项目”作为“潜在项目”,试问预算未定、项目未定的内容有何依据在招标文件中体现?且在后续评分标准中将金融中介贷款报告编制业绩及相关经验作为加分项?这样的设置存在明显为某单位设计的可能,强烈要求涉及“金融中介贷款”的所有内容进行删除处理。
3、评分标准的商务部分设置极度不合理、不合规。在项目名称“利用亚行贷款江西省赣州乡村振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选聘”已经明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机构选聘,却在评分标准的商务部分对“项目监测、绩效评价”的相关公司业绩以及人员经验进行加分处理,“项目监测、绩效评价”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明显不属于同一性质的文件,要求与方法上存在诸多差异,试问没有共同性的特点如何能作为加分的依据?同理,核心为生态环保类的项目如何能将农业农村方面的公司业绩及人员资质证书作为加分项呢?
4、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工程咨询行业的核心技术力量。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招标文件中将“拟派项目负责人有高级经济师职称的得2分”不合规,建议予以删除。同时建议项目团队人员结构中设定执业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由于本次项目核心为环保,建议对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环保工程师或者环保专业高级工程师等专业可以予以加分。由此可见,本次招标文件在内容设置和评分标准上存在诸多明显不合理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地方,我公司要求就上述质疑事项调查核实后作出回复并予以处理,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称:
1、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招标文件已明确为“具备工程咨询单位乙级及以上资信证书(有效期内)”。
2、对金融中介贷款模式的相关设定符合可研编制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2020年3月亚行方面提出将贷款额度的50%采取金融中介贷款模式,作为探索亚行董事会批复的项目概念书中产出2“通过建立绿色融资机制解决绿色发展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调动私营部门投资和参与生态友好型企业”(详见附件)的具体举措,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经相关部门与亚行方面多次讨论及开展实地考察并请示报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时报请市政府批复同意,拟以不超过1/4的贷款额度用于金融中介贷款模式,并在可行性研究中重点进行论证,以最终确定金融中介转贷的额度。所以金融中介贷款模式为本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额度是2亿美元总贷款的一部分而非新增部分。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发改委、赣州市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中心联合行文向赣州市政府提报了《关于亚行贷款部分额度采取金融中介贷款模式实施的请示》(赣市财金请字〔2020〕10号),赣州市政府已批复同意。
3.本次招标已作修改。评标办法修改为投标报价部分10分,技术部分58分,商务部分32分;在业绩计算中移除了项目监测和绩效评价业绩。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综合评分法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对评审部分商务及技术部分做任何分值权重的规定,本次招投标的价格分值比重并没有低于1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的生态环保和农业农村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本类别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项目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理由:一是本项目名称为“江西省赣州乡村振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抓手之一。二是招标文件中的表述为“农业农村类或生态环保类”,并未单一限制为农业农村类。三是亚行批复的项目概念书中的产出3(详见附件)农村垃圾和卫生管理得到改善“解决农村卫生、废水和垃圾问题及可持续的运行与维护,解决环境退化问题”,既是生态环保的内容,也是农业农村的内容,要实现这些目标必须准确去把握农业农村的生产生活相关行为。四是支持“产业兴旺”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本项目的金融中介贷款模式部分主要是用于支持农业产业的振兴发展。
4、对项目负责人高级经济师加分相关内容修改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注册咨询师执业资格的得2分,同时具备经济类高级职称的加2分”。经与亚行方面沟通确认,财务分析和经济效益分析为本项目可行性研究部分的核心部分之一,对项目负责人具备“经济类高级职称”进行加分符合可研编制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八条“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工程咨询行业的核心技术力量。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本次招标已明确对适应本项目需求的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专业或农业专业注册咨询师提出了要求并进行加分。投诉书所提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规程》,经查为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制定,主要用于规范咨询工程师管理,与本项目无直接关联关系。
5、本次政府采购的评标办法,立足利用亚行贷款实施江西省赣州乡村振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经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多部门意见和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完全符合项目需求和相关政策法规,不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我们欢迎任何符合条件并且专业、严谨的供应商参与到此次招投标中,我们将择优进行选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1、经本机关查询,根据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不再进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招标文件设立工程咨询单位乙级以上资质证书的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投诉事项1属实。
2、一是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评审专家论证及向采购单位了解等,“江西省赣州市乡村振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于2019年8月正式列入亚洲开发银行贷款2019-2021年备选项目规划,贷款额度2亿美元。经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中心与亚行技术援助团商议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初定不超过贷款额度的1/4(5000万美元)采用金融中介贷款模式,金融中介贷款模式作为本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一部分。但该项目招标文件将金融中介贷款模式项目作为本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一部分,招标文件中预算金额为待定,金融中介贷款模式所涉内容、预算、费用均未单独列出,招标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该投诉事项属实;二是“金融中介贷款模式”作为本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一部分,将“金融中介贷款报告编制”业绩及相关经验列入评分项不是资格性条件,设置该评分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投诉事项不属实。综上所述,投诉事项2部分属实。
3、一是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设置的项目监测、绩效评价的业绩加分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选聘无直接关联,该投诉事项属实。二是经本机关向采购单位了解,本项目名称为“江西省赣州乡村振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抓手。亚行批复的项目概念书涉及农业农村内容,特别是本项目金融中介贷款模式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产业的振兴发展,因此本项目的生态环保和农业农村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本类别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项目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投诉事项不属实。综上所述,投诉事项3部分属实。
4、一是经本机关向采购单位了解等,经采购单位与亚行方面沟通确认,财务分析和经济效益分析是本项目可行性研究部分的核心部分之一,招标文件可结合财务分析和经济效益分析的特点,设置相关加分条款,但不仅限于对“高级经济师”进行加分,该投诉事项属实;二是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评分项已将项目组成员具有注册咨询师列入并进行加分。同时,对项目负责人是否具有注册环保工程师或环保专业高级工程师等专业进行加分,应由采购单位结合项目实际和特点综合考虑。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所述,投诉事项4部分属实。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属实,投诉事项2、3、4部分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6月19日、7月4日招标文件涉及事项已进行修改变更并按流程组织实施,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已无必要。如投诉人认为修改变更后的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质疑投诉或控告检举。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