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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鄱财购 [2020]03号
关于鄱阳县鄱阳湖粮油有限公司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招标编号:JXYXCG-2019-040-2#)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武汉瑞得软件产业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胡超 电话:1343711****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创智谷A16-1栋
被投诉人:江西宇翔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0793-6629788
地址:江西省鄱阳县湖城新天地一区1栋602室
投诉人对江西宇翔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代理鄱阳县鄱阳湖粮油有限公司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招标编号:JXYXCG-2019-040-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6月2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6月30日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本次标书评审时,评标专家因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第四节“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为由将我公司投标文件做无效处理。
投诉事实与理由:
1、我公司制作投标文件时,按要求提供了2020年1月份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证明和公司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2、自2020年1月26日起,武汉爆发新冠肺炎疫情,武汉市响应国家号召,全面封城;导致所有企业单位停工,直至2020年4月8日开始逐步复工。我司响应国家号召停工,直至2020年5月上旬才全面复工,导致我司在2020年1-5月没有产生营业收入;至此,我司在2020年1-6月除代缴个人所得税外未进行缴纳其它的企业税收;
3、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第四节“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中,并未明确指出“需要的是需要企业完税证明文件”,我司提交的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文件并不违反招标要求。
经调查:被投诉人收到我局发送的投诉书副本后,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咨询税务部门及原评标专家组,现答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投诉人只提供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只能反映其对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履行。没有体现其依法履行了纳税人的义务;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只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税务机关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作为延期申报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投诉人既没有提供依法纳税证明、又没有提供依法进行零申报或税务机关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延期申报证明材料。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2020年7月8日
鄱阳县财政局 2020年7月8日 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