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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赣财购投诉[2020]16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应用系统开发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 HSH2020G006)投诉处理决定书
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投诉人: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王赟
电话:1597915****
地址:石家庄青园街220号
被投诉人: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姜梅、曹潘辉
电话:0791-8397837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洲绿地外滩公馆19栋910室
投诉人对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应用系统开发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 HSH2020G006)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5月25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质疑回复函回避了招标文件要求和我方提出的质疑要点,而且回复内容与招标书要求自相矛盾。事实依据:回复函中提到:招标文件第10.1条是“要求各品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须按照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否则将判定其投标无效”。但是在招标文件中10.1条明确要求了在《开标一览表明细》中“明确本项目所投备产品(服务)具体的品牌(规格)、型号(内容)”。回复函中回避了这些内容,而这些内容正是我方质疑的要点之一。另外,招标文件制作工县只提供了《投标书》《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的固化格式,《开标一览表明细》并不在列。因此,《开标一览表明细》是需要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明示要求将“各产品(服务)具体的品牌(规格)、型号(内容)”进行明确,否则,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情形。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等部分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明细》中并无“明确本项目所投各产品(服务)具体的品牌(规格)、型号(内容)”。按照投标文件10.1的规定应视为“投标无效”。
二、所投产品“一体化应用支撑平台”建设内容中所要求的“大数据清洗及建模、数据可视化、监管业务API管理服务、地理信息图层定制”等内容已明确须“依托省信息中心基础软件”,而非单独定制或自行采购,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这些平台均给出了报价进行开发或采购,且未说明“依托省政务云基础软件资源”。这些事实与“建设内容”不符。实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被投诉人称:
一、根据招标文件第6.3条规定,投诉人对招标文件第10.1条理解有岐义应当在下载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的《质疑函》或《询问函》将质疑(疑问)事项送达我公司,但投诉人开标前并未就此事项向我公司发函询问,根据招标文件第6.4条和第36.1条相关规定,视为贵公司对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均无异议。本项目属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10.1条是要求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须按照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要求进行编制,否则将判定其投标无效。根据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格式要求,其已提供了分项报价表的固定文本,并在该表中明确要求各投标人填写制造商、品牌、产地、型号等内容,故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开标一览表明细》(格式)并未重复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品牌型号,且各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均未对开标过程当场提出疑义。评标委员会对参与本项目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详细评审,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8.1点“投标文件的构成”相关要求进行编制且均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明确了品牌、型号等内容,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了明确响应。
二、根据招标文件第32页“8)支撑软件购置”明确规定允许投标人“依托省政务云基础软件资源,着眼顶层设计,在其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搭建具有大数据管理、可视化展现、统一身份认证、地理信息服务等功能的一体化应用支撑系统。 ”部分投标人如需对相应内容进行二次开发并对二次开发费用进行报价是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了明确响应,并无不妥。
经调查:
一、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等部分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明细》中并无“明确本项目所投各产品(服务)具体的品牌(规格)、型号(内容)”。经查,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10.1条“投标人应按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提供的投标书、开标一览表、开标一见表明细[须明确本项目所投各产品(服务)具体的品牌(规格)、型号(内容)]、投标分项报价表等格式详细完整地填写各项内容;否则,投标无效。”,本项目共有七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开标一览表明细中,均未明确所投产品(服务)具体的品牌(规格)、型号(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无实质性响应,应当认定为无效投标。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一体化应用支撑平台”未说明“依托省政务云基础软件资源”。经查,招标文件第二章“一体化应用支撑平台”建设内容“大数据清洗及建模、数据可视化、监管业务API管理服务、地理信息图层定制”明确要求“依托省信息中心基础软件”,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飞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开标一览表明细未明确“一体化应用支撑平台”建设内容中“大数据清洗及建模、数据可视化、监管业务API管理服务、地理信息图层定制”是依托省信息中心基础软件建设的,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无实质性响应,应当认定为无效投标。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因本次采购合格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6月30日
抄送: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