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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赣财购投诉[2020]15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购智能手术室综合管理系统项目(项目编号:JXTC2019040674C1)投诉处理决定书
赣州路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赣州路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赖晓华
电话:1316210****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50号春江花月小区39栋5店面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熊先生
电话:0791-86272683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投诉人对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购智能手术室综合管理系统项目(项目编号:JXTC2019040674C1)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4月26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我公司质疑参加该项目竞标的投标单位“江西自亮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足够的、准确的、真实的投标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在投标文件中使用经过图像编辑软件编辑过的虚假证明文件。请求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公示该投标单位提供的投标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并出具所有相关证明的机构核实真伪以判定该公司是否具有投标主体资格。我公司有足够依据质疑参与本次招标的竞标单位“江西自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因此,我公司不接收被投诉人对于该质疑请求“不予支持”的回复。请求贵厅调查处理,使被投诉人公示投标单位“江西自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资、资信证明文件,并出具所有相关证明的机构核实真伪,以判定该公司是否具有投标主体资格。
二、我公司质疑参加本次竞标的投标单位“江西自亮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足够的、准确的、真实的投标文件,即技术要求条款中视频展示要求,请求招标代理机构公示该投标单位当日在投标现场展示逐条演示响应技术要求条款的视频过程,并提供给所有投标单位及监督机构核查,以确保本次所有投标单位视频展示环节评分过程的公平、公正。我公司有足够依据质疑参与本次招标的竞标单位“江西自亮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标书要求,在评标过程中提供足够的视频展示资料,即投标技术文件,因此我公司不接收被投诉人对于该质疑请求“不予支持”的回复。请求贵厅调出处理,使被投诉人公示该投标单位“江西自亮科技有限公司”当日在投标现场展示逐条演示响应技术要求条款的视频过程,并提供给所有投标单位及监督机构核查,以确保本次所有投标单位视频展示环节评分过程的公平、公正。
被投诉人称:
一、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参与投标的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从项目评标报告反映,参与投标的四家投标人均通过资格审查。经核实,江西自亮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均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由于投诉人在法定质疑期未提交中标人江西自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同时《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涉及商业秘密,被投诉人要求公示江西自亮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没有法律依据。
二、本项目的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负责组织进行。在评标过程,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分办法和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部分的响应和现场演示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已认定江西自亮科技有限公司满足招标文件“现场DEMO演示佐证”技术参数的要求,并按规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最终产生评标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由于投诉人在法定质疑期未提交中标人江西自亮科技有限公司不满足技术要求条款中视频展示要求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同时《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中标人的现场视频演示文件涉及商业秘密,被投诉人要求公示江西自亮科技有限公司当日在投标现场展示逐条演示响应技术要求条款的视频过程没有法律依据。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江西自亮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足够的、准确的、真实的投标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在投标文件中使用经过图像编辑软件编辑过的虚假证明文件的问题。经调阅中标人投标文件,江西自亮科技有限公司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已依法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了四家投标人均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由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属于依法公开的内容,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公示江西自亮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人未提供中标单位“江西自亮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江西自亮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标书要求,在评标过程中提供足够的视频展示资料,即投标技术文件的问题。经调阅项目评标报告,本项目所采用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故被评委会确定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已对中标人现场视频演示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现场DEMO演示佐证”的情况进行了评审打分,并向采购人出具了评标报告。由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属于依法公开的内容,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公示江西自亮科技有限公司当日在投标现场展示逐条演示响应技术要求条款的视频过程缺乏法律依据。由于投诉人未提供中标人视频展示资料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6月3日
抄送: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