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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渝水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渝财〔2020〕37号
投诉人:江西好人缘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迎宾中大道2269号天祥棕榈湾住宅区1栋1213室
联系人:余庆荣
电话: 1997019****
被投诉人:新余聚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劳动北路751号
联系人:黄女士
电话:0790-6635303
投诉人因对下村中学厨房改造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YJC2019-121101)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存在质疑,遂向被投诉人递交了质疑函,被投诉人为此作出回复,后投诉人对该回复存有异议,于2020年1月2日依法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当日受理。投诉人称:投诉事项一: 招标过程中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事实依据:1、投标文件里写投标时需提供符合上述参数“1,2,3”项对应功能的演示模块盒一台(模块须用不锈钢包边密封具有防水淋防尘功效,带插头可插入市电正常开机演示)带到开标现场大厅自行保管。第一预中标单位的演示模块盒现场交给代理机构保管,预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查验该功能符合性,如查实发现预中标人提供的模块功能不符合招标要求则视为中标无效;2、投标文件里写提供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佐证上述第4项镀锌钢管技术参数,在一份检测报告里体现上述全部完整参数。(评审依据:投标时提供符合上述参数要求的“喷涂钢管”或“镀锌钢管”国家级检测报告彩色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附在纸质标书正本中,预中标单位需将检测报告原件留存在招标代理机构待查验);3、在开标的过程中有单位没有按照标书里的要求密封;投诉事项二:招标代理编制的文件不符合招标法规定。事实依据:1、标书里文件截图收取2次费用,2、招标代理文件里没有写采购办投诉的位置和电话和接收人;投诉事项三:招标代理的回复函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回复时没有经过采购人的同意。事实依据:公司邮箱里招标代理回复函截图;投诉事项四:招标代理在此次招标过程中偏向中标方。事实依据:在评标的时候有人进了专家评标室。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并请专家对投诉内容进行了论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经专家论证:该项投诉事项表述不清,投诉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与理由,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并且该事项超出投诉方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建议不采纳。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经专家论证:投诉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与理由,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并且该事项超出投诉方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建议不采纳。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
经专家论证:1、其中提及的电磁炉显示屏规格在最新招标文件或补充文件中尺寸允许正负偏差。且该规格能够满足政府采购中要求的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要求。不存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对标书中餐桌椅产品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没有国家依据、预中标单位需将检测报告原件留存在招标代理机构查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经专家组审查,该项设定为采购人采购到更高质量、标准产品。不存在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要求。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
经专家论证:投诉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与理由,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并且该事项超出投诉方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建议不采纳。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渝水区人民政府或新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余市渝水区财政局
2020年3月16日
新余市渝水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