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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南财购〔2020〕5号
南昌县财政局
关于江西中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南昌县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光谱仪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
设备采购项目(二次)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采购编号:JXZJ2019010)
广州昌利信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投 诉 人:广州昌利信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关健旭
授权代表:李鹏 联系电话:1810790****
联系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40号南方证券大厦1206室
被投诉人1:江西中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胡先生 联系电话:0791-86232625
联系地址:南昌市青山南路248号成新大厦5楼
被投诉人2:南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 系 人:胡主任 联系电话:0791-85728278
联系地址: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636号
投诉人对江西中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南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光谱仪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采购编号:JXZJ2019010)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2月31日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受理该投诉后,于2020年1月7日向各被投诉人分别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我局依法对各被投诉人的书面答复和本项目采购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本项目于2019年12月6日组织了专家对评审结果进行了复议,违法了政府采购关于重新评审的相关规定。
2、项目复议专家组在无任何依据,仅以14年前的老产品的说明书来证明我方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实际上,我公司参与投标的产品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被投诉人称:
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发现投诉人参与投标的产品(Skalar SAN++)与市疾控实际使用的产品相同,但市疾控实际使用的产品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故于2019年12月6日组织了原评标专家组进行了复议,复议前已要求广州昌利信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提供该产品(Skalar SAN++)的宣传彩页或其他有效证明,但投诉方未提供任何材料。为此,原评标专家通过查阅市疾控中心使用的同品牌同型号的产品说明书原件,认定投诉人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无效。经采购人确认,确定排序第二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并于2019年12月12日进行了公告。
经调查:
该项目采购预算为224.5万元,于2019年11月8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招标采购,于11月28日开标,12月6日组织了原评标专家进行了复议,复议结果为广州昌利信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的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并于12月12日发布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江西湛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221.8万元。广州昌利信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于12月16日向江西中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质疑函,江西中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12月18日对该质疑内容进行了回复。该项目为采购进口产品,采购前已经南昌市财政局批准。
1、采购人发现广州昌利信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的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组织原评标专家进行复议,未对整个项目进行重新评审,投诉事项1不成立。
2、招标文件9.2项要求每台双光束数字式比色计采用先分光后比色的原理,广州昌利信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其投标的产品Skalar SAN++连续流动分析仪响应了参数要求,后采购人提出的该产品同品牌同型号的说明书显示Skalar SAN++连续流动分析仪为后分光技术,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原评标专家复议后,认为广州昌利信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的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无效响应。对此,我局要求广州昌利信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出具该产品制造商的确认函,据荷兰Skalar分析仪器公司出具的声明函显示,其制造的SAN++连续流动分析仪有6种不同类型的检测器,本次投标提供的检测器是双光束数字式比色计,该双光束数字式比色计采用了先分光后比色原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对于投标产品的功能参数,我局认可产品制造商的说明材料。投诉事项2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县财政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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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南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西中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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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印发 |